拆遷協議誰簽字有效
拆遷協議誰簽字有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拆遷補償協議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拆遷協議的問題推薦咨詢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冠領所會根據項目不同,設立跨專業工作組,為客戶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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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法定代表人可以簽字,而且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簽字。但企業拆遷前,拆遷部門應當與企業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企業屬于法人組織,協議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拆遷協議相關法規分析如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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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村委會簽的拆遷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光是與村委會簽訂協議是無效的,如果征地是商業用途,那肯定要村民簽字同意才行的。征地過程中,要確保農民知情并通過有效渠道表達自己的意愿,就征收土地方案聽取被征地村組和農戶的意見,確認方案有關內容,且在最終的方案中需要體現出村民的意見。拆遷協議,通常是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拆遷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后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后,那么就會受到法律的強制。依法訂立的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村委會是屬于簽訂合同的主體之一,所以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只要符合下列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是當事人自愿簽訂的。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
拆遷協議只有一份正本合法嗎?
我們這邊拆遷簽協議只簽一份,而且這一份協議還要收上去走,他們所謂的流程,1到2個月才會把復印件發下來,拆遷款也是要等1到2個月才會發下來,這樣合法嗎?拆遷戶是否可以主張要一份原件?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一式幾份,但是根據民法的精神,合同雙方都應該對合同有知情權,合同雙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所以一般情況下應當是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主管部門各一份。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一式幾份,但是,如果對方將協議強制只做了一份,并且不予告知合同的完整條款的,是違法行為,違背了合同雙方對于合同的知情權,違反了民法公平原則的規定,因此,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只有一份是違法的。
民法的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需要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來進行民事活動,來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進行維護,就是說當我們在主體間確立某種法律關系時,分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以公平觀念為分配準則,使無論其中的哪一方都要承擔的義務與享受的權利是相對等的。當公平關系遭到破壞時,就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回復原來平衡的利益關系,用法律命令原違反合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一方向受到損失的一方進行一定的補償來達到雙方公平。公平的原則是要求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這就符合了民法中所反映的在商品經濟中要求的等價交換的原則.以公平本身為價值觀念,公平的標準應該是主觀的,就是說如果主體認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公平的,就不許適用法律的手段進行干預,但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這種主觀公平的判斷一定要借助主客觀表現出來的自愿、自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拆遷公司來簽訂補償協議是合法的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簽訂才能法律效力的,拆遷公司不是拆遷的主體。拆遷公司不是拆遷的主體,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簽訂才能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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