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可以續期。根據相關規定,房子產權70年到期后可以續期,不需申請,沒有前置條件,也不影響交易。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70年產權到期后,分為兩種情況:
1、房子的土地使用權限滿了,可以選擇去相關部門延長土地使用權限,補交土地出讓金;
2、國家收回你的土地和房屋,這種情況一般會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類似于用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據相關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70年房產權到期后怎么辦
現在基本上住宅類房子產權都是70年的,意味著業主對其房屋土地只有70年的使用年限,一旦70年房產權到期后會怎樣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了解看看70年房產權到期后怎么辦吧。
一、70年房產權到期后怎么辦
1、自動續期,70年房產權到期后是可以自動續期的,業主可以提前一年申請續期,只有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前繳納相關的續期費用就可以繼續使用;2、國家收回土地,70年房產權到期后,國家有權利收回土地,但是會給予業主一定的房屋征收補償。
二、40年產權房子與70年產權房子有什么區別
1、產權性質不同
40年產權的房子,其批地一般是商業、旅游、娛樂等性質的,而70年產權的房子一般是用來建造民用住宅,屬于住宅土地性質。
2、房價不同
40年產權的房子價格要比70年產權房子低一些,主要是因為開發商拿地時,花費的成本是不同的,其中70年住宅類產權所需成本最高,自然房價也要貴不少。
3、房款支付方式不同
40年產權的房子一般只能全款購買或申請商業貸款購買,不能用公積金貸款來購買,而70年產權的房子在支付房款時,可以選擇任何一種方式。
4、生活成本不同
40年產權的房子,其水、電等費用都是安裝商業標準來收取,而且不能通燃氣,需要比70年產權的房子花費更多的日常生活費用。
編輯小結:以上就是關于70年房產權到期后怎么辦的介紹,一般是選擇自動續期或國家收回土地補償方式來解決。希望小編分享的內容能給大家一些參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方面的知識,可以關注我們齊家網資訊。
商品房70年產權到期怎么辦
一、商品房70年產權到期了應該怎么辦
1、房屋所有權是永遠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9條的規定處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70年房產到期時房子歸誰
1、屋產權是一種物權,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我們平常所謂的70年產權并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們城市里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屬于國家的,只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則需要向國家交一筆土地出讓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便是從這里的。剛才我們說了,房子的產權是物權,是永久的權利,而土地則是使用權,只有70年的權利,那問題就了,70年之后怎么辦?關于這個問題目前國家尚沒有作出明確的法令,有種說法是到期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但沒有具體補交辦法以及規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們還有很長的時間考慮這個問題,因此大家不必過于擔心。
70年產權到期怎么辦
法律主觀:
70年產權到期后有兩種解決方法:第一,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當土地使用權屆滿后,小區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申請自動續期。第二,如果房子過于老舊或者變成了危房,且國家也要求收回土地或者地上的建筑物時,國家一般都會按相關的房屋征收法律法規,對業主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法律客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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