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占用耕地一畝補償多少錢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
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
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
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
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
,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
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
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
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
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章名】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
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
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
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
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
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
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章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
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
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
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
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
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
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
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
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
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
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
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
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
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農村土地征用每畝補償多少錢
截止2019年12月:
農村土地常見的類型有旱地、水田、林地、菜田、住宅、道路、荒山荒地等,種類不同補償金額也不同,具體如下:
1、旱地分為耕地旱地和農田旱地,征收補償標準都是一畝補5.3萬元。
2、水田分為耕地水田和農地水田,其中耕地水田是每畝地補償9萬元,農地水田一畝補償9.9萬元。
3、征收林地及農用地一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農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等,一畝補償2.1萬元。
注:以上只是發達地區的效果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要按照你所在地區的相關補償文件為準。如湖南省最新補償通知中,長沙市一區域99000元/畝(一區域為市中心),二區域84000元/畝(二區域指離市中心遠一點地方),三區域78000元/畝。而邵陽市一區域補償71500元/畝,二區域62400元/畝,所以每個地區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
擴展資料:
面臨征地時,農民簽合同要注意以下這幾點,謹防補償款少給或掉入陷阱。
1、空白條款莫簽字。征地工作往往很難做,一般會找村干部挨家挨戶去動員和宣傳,還會給很多口頭承諾,目的是讓農民在協議書上簽字,這時候大家一定要認真看清協議上的每一個字,千萬不要被忽悠了。
2、征詢意見表要仔細填寫。農民作為被征收土地的主題,對征用的土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等都有申請聽證的權利,這個是在征遷過程中必須要履行的流程,農民們要仔細填寫后簽字確認。
3、征地協議要仔細審核。協議中會對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到的各項條款都有明確的說明,包括征收的補償標準,對農民的安置政策等,如果農民自己看不懂,可以請相關方面的法律人士來幫助解答,千萬不要聽信別人一面之詞拿起就簽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征收
國家建設非耕地和良田補嘗標準是?
國家占用農田補償費是:占用水田每畝補償萬元;占用旱田每畝補償萬元;占用菜田每畝補償萬元。如果涉及到其他的補償要求的,可以由雙方經充分協商進行處理。
一、國家占用農田補償費是多少? 國家占用農田補償費是:占用水田每畝補償萬元;占用旱田每畝補償萬元;占用菜田每畝補償萬元。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二、補償具體內容以及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 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城市的進一步規劃,很多農田被政府規劃進了改造的范圍內,國家對于占用農田的補償費根據農田性質的不同是有著不同的標準的。對于土地的征用,百姓應當積極配合,這對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國家占用農民耕地補償多少錢一畝
法律主觀:
一畝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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