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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親戚在辦理結婚證之前有一孩子,現在還不滿兩周,基本都由親戚的父母在帶,孩子的戶口還沒入,一直以來女方都不愿男方回家同住,男方現在外租房住,現在親戚的老婆要求離婚,要求要么要孩子,要么就給20萬給她,請問這樣的要求合理嗎?主要是她主動要求離婚的,如果無法滿足她的兩個條件,我親戚該怎么辦呢?現在已經無法在一起正常生活了,謝謝您的中肯建議離婚案件中,婚姻當事人可以申請關于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的的意見。本案中她想要多少不重要,關鍵是你同不同意給她,法院能不能判決給她,這是重要的。不是由她決定的。
關于子女撫養有明確規定,雙方可以協商,達不成撫養協議的,對于2周歲也內的未成年子女,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以女方撫養為宜。
如果男方沒有過錯,女方是不得主張賠償的。請求法院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孩子肯定會判給女方,男方需要支付孩子的護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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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多次毆打女方現象,我現在想離婚,我們兩人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怎么才可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勝利的希望有多少。孩子今年上一年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必須通過向民政局登記離婚或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總的原則是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并且有利于孩子成長的環境為基礎,可以相互協商,協商不成的,各自發表有利于孩子成長的意見,講述要孩子的基本理由,由法院裁定,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作如下解答:
結婚自由,離婚自然也是自由的。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以帶上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那么你們只能通過訴訟離婚,擬寫好訴狀以后到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訴狀中著重體現夫妻感情破裂的字眼;但是如果對方開庭時堅決不同意離婚,法官一般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你可以等六個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這時就算對方不同意離婚,法官一般也會判決離婚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這樣可以么?
不知您有沒有遇到過婚姻不順,無法被另一半理解,兩個人的交集越來越少,又或者遇到什么婚姻內不懂的法律問題、調解。像婚前協議、離婚、財產劃分等法律問題,可以問問黃~麗~霞~律~師,公。縱。呺一對一咨詢
離婚法律咨詢
我老婆過年沒回家,前后已經三個月了,她要離婚,可到現在也沒起訴我,打電話和我要錢,我有房產一處,買是十四萬,我不給他孩子,房子是兩個人的名字,我到時我要給她多少錢啊?? 離婚法律咨詢的當事人所述,該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至于孩子歸誰,通常法律考慮是有利于孩子成長。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所買,屬于共同財產沒有多大異議。
從你講述的情況來看,房子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應以現在的房價一人一半,也就是你應該按現在房子的市價給她一半,如果你們的離婚是由于她的過錯,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你可以要求法院少分給她財產。至于孩子的撫養權,要經過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
一般情況,由夫妻雙方協調,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于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一切離婚關系。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一、訴訟離婚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并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訴訟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訴訟證據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通過 2001年4月28日九屆人大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同日公布施行)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自愿離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訴訟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與現役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復婚登記】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子女撫養】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探望權】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付出義務補償權】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的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義務】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法釋〔2001〕30號 2001年12月25日公布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我國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按照您的情況,房產也是要按市價折價平分,分一半給您的妻子
其它的財產如工資、投資收入等(具體范圍您查一下婚姻法),只要是婚后的所得,也要均分
我比較建議您走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快捷且一次到位,不會有反復,在訴訟中,我國法律照顧無過錯方,您可以向法庭提出請求,在財產分割時對您予以傾斜
你和老婆各6萬。孩子2萬撫育費。孩子你育你就8萬。孩子你老婆育你老婆就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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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咨詢律師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所以你想要離婚,必須滿足上述某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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