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的條件
工程索賠的條件,法律是我們觸犯法律維護我們自己利益的保障,生活中我們會遇到一些事情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以下為大家分享工程索賠的條件有哪些呢?
工程索賠的條件1解答:
工程索賠是一種雙向的風險管理機制,即承包商可以向業主單位申請索賠,業主單位也可以向承包商進行反索賠。工程索賠主要包括“經濟補償”與“工期順延”。
從合同風險管理來看,工程索賠,實際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種補充完善,是業主單位與項目承包商承擔相應風險責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
工程索賠成立條件:
1、需要有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2、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①對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發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方的行為責任或風險;
③承包方或發包方均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的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補充: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工程索賠的條件2一、工程合同索賠管理的程序
1、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通知
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資料;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索賠資料的準備
總述部分:概要論述索賠事項發生的日期和過程;承包人為該索賠事項付出的努力和附加開支;承包人的具體索賠要求。
論證部分:論證部分是索賠報告的關鍵部分,其目的是說明自己有索賠權,是索賠能否成立的關鍵。
索賠款項(或工期)計算部分。
證據部分。
3、索賠文件的提交
承包人必須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內或經過工程師(監理人)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內向工程師(監理人)提交一份詳細的索賠文件和有關資料。
如果干擾事件對工程的影響持續時間長,承包人則應按工程師(監理人)要求的合理間隔(一般為28天),提交中間索賠報告,并在干擾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提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否則將失去該事件請求補償的索賠權利。
4、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根據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二、工程合同索賠管理的條件
工程合同索賠管理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工程索賠的條件3一、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如何處理相關糾紛
《合同法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可知,驗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驗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驗收合格和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驗收合格;
無法修復和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鏟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解釋》又將“工程質量高于合同效力”適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關糾紛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質量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不能獲得支持。
第16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二、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質量不合格賠償
盡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雙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損失,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損失。
發包人投資付之東流,建筑材料變成建筑垃圾,損失包括投資、建材價款、勞務費、設備租賃費、貸款利息、對第三人賠償金等;承包人勞而無果,損失包括機械設備租賃費、工人工資、墊資等。
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么
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么,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如今城市建設施工速度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這種高壓環境下會導致工程糾紛的發生,尤其是工程索賠的問題,接下來了解一下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么?
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么1一、工程索賠的條件有哪些
l、合同或其他證據為索賠提供了合法的依據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支持索賠的合理依據。
2、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續期間無法預見的原因造成的,而并非由承包商工作失誤所造成。
3、與索賠相關聯的成本是可辨認的或可確定的,并且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而言是合理的。
4、支持索賠的證據是客觀的和可證實的,而不以對問題管理的主觀意見為依據或者以沒有支持的請求為依據。工程索賠款一般由以下費用項目構成: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保函費用、保險費用、利息費用、管理費用、利潤、機會利潤損失等。
5、索賠是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朝間內提出的。
6、承包人的索賠有無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二、索賠費用的組成
1、人工費。
對于索賠費用中的人工費部分包括:人工費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額外工作所花費的人工費用;由于非施工單位責任導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費用。法定的人工費增長以及非施工單位責任工程延誤導致的人員窩工費和工資上漲費等。
2、材料費。
對于索賠費用中的材料費部分包括:由于索賠事項的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由于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由于非施工單位責任工程延誤導致的材料價格上漲和材料超期儲存費用。
3、施工機械使用費。
對于索賠費用中的施工機械使用費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額外工作增加的機械使用費;非施工單位責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機械使用費;由于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原因導致機械停工的窩工費。
4、分包費用。
分包費用索賠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賠費。分包人的索賠應如數列入總承包人的索賠款總額以內。
5、工地管理費。
工地管理費指施工單位完成額外工程、索賠事項工作以及工期延長期間的工地管理費,但如果對部分工人窩工損失索賠時,因其他工程仍然進行,可能不予計算工地管理費。
6、利息。
索賠費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變更的工程延誤增加投資的利息;索賠款的利息;錯誤扣款的利息。這些利息的具體利率,有這樣幾種規定:按當時的銀行貸款利率;按當時的銀行透支利率;按合同雙方協議的利率。
三、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
索賠金額的計算方法很多,各個工程項目都可能因具體情況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種。
1、總費用法。計算出索賠工程的`總費用,減去原合同報價,即得索賠金額。這種計算方法簡單但不盡合理,因為實際完成工程的總費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費,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費用,而這些費用是屬于不該索賠的;另一方面
原合同價也可能因工程變更或單價合同中的工程量變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種種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會引起爭議,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當需要具體計算索賠金額很困難,甚至不可能時,則也有采用此法的。這種情況下,應具體核實已開支的實際費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實際情況。
2、修正的總費用法。原則上與總費用法相同,計算對某些方面作出相應的修正,以使用結果更趨合理,修正的內容主要有:一是計算索賠金額的時期僅限于受事件影響的時段,而不是整個工期。
二是只計算在該時期內受影響項目的費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項目的費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報價,而是采用在該時期內如未受事件影響而完成該項目的合理費用。根據上述修正,可比較全理地計算出索賠事件影響,而實際增加的費用。
3、實際費用法。實際費用法即根據索賠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或成本增加,按費用項目逐項進行分析、計算索賠金額的方法。
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么2一、施工索賠成立的條件
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如何進行工程索賠
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三、工程索賠的分類
按索賠目的分類,按索賠處理方式分類,按索賠對象分類。
索賠目分類:
1、工期索賠:工期索賠是承包商向業主要求延長施工的時間,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順延一段合理時間。
2、經濟索賠:經濟索賠就是承包商向業主要求補償不應該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的經濟損失或額外開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經濟補償。
索賠處理分類:
1、單項索賠:單項索賠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賠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賠事項發生后,報送索賠通知書,編報索賠報告書,要求單項解決支付,不與其他的索賠事項混在一起。
2、綜合索賠:綜合索賠又稱總索賠,俗稱一攬子索賠。即對整個工程(或某項工程)中所發生的數起索賠事項,綜合在一起進行索賠。也是總成本索賠,它是對整個工程(或某項目工程)的實際總成本與原預算成本之差額提出索賠。
索賠對象分類:
1、索賠是指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索賠。
索賠和反索賠是相對性的,反索賠即對索賠的反擊,工程中習慣性將發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賠稱為反索賠。
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么3一、以合同約定為基礎,判斷工期及費用的損失
建設工程合同是處理工程項目索賠的基石,而政府投資項目更是必須保證公開、公正、公平。本著為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制定嚴謹、真實的法律合同。
所以,判斷工程項目索賠事件 ,首先需要與合同有關條款約定對照,根據合同所約定的建設內容和規模 、范圍 、工期 、質量標準、雙方責任及價款調整等的約定 ,分析索賠事件是否已經造成了工期或費用的損失,對于那些并沒有構成實際違約,沒有造成實際費用和工期損失的事件,就構不成索賠。
如果確實已經造成了額外費用和工期的損失,但是否構成索賠,還需要做進一步研判:
比如部分政府投資項目,因為設計階段出現設計標準和設計功能不匹配,導致后期設計內容變更,與合同約定相比,出現了工程內容增減,確實造成了額外工期和費用的問題,但是要判斷此類事件是否構成索賠,還需要考慮到責任劃分、風險義務的承擔、索賠實效的問題才能判斷索賠是否成立。
這里要注意的是,那些諸如施工降水排水費、冬雨季施工費、二次搬運費等,已經包括在定額取費措施費中的費用索賠,如果沒有造成實際的額外費用,往往索賠是不會成立的。
二、風險責任的劃分
索賠事件發生時,要根據索賠發生的情形,判斷究竟是屬于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構成了違約。
比如,施工單位因為自身質量問題返工、或者未經批準,采購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情況,這些情況都不能構成索賠,所造成的費用及工期損失都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三、風險劃分原則
一些政府投資項目,如采用PPP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根據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原則,同時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如果索賠事件造成的原因是諸如鄭州去年7.20暴雨等類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誤、費用增加,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政府方與投資方之間風險的合理劃分,通常情況下是需要政府方與投資方雙方互擔風險。
四、索賠時效
索賠僅僅是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也是不夠的,索賠是需要有時效規定的,索賠事件發生后,如果索賠一方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同時附上必要的記錄證明材料的話,就喪失了索賠的權利。
當然,這也并不意味著,如果錯過了索賠期限,受損失一方就只能承受損失。錯過了索賠期限只意味著很難通過索賠的方式來主張自身的權益,但是在民事權利訴訟有效期內,依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身的權益。
總之,只有基本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索賠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索賠,只有在認定索賠合法有效后 ,也才能進一步確定應補償的損失。
法律分析:(1)總論部分;(2)合同引證部分;(3)索賠額計算部分;(4)工期延長論證部分;(5)證據部分。通常以索賠報告書附件的形式出現,它包括了該索賠事項所涉及的一切有關證據以及對這些證據的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