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索賠事件發生28天以內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19.1條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法律分析:工程索賠的時間規定是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并造成損失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對承包人的索賠申請進行審核,認可該項索賠后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審批工程師的索賠處理證明,承包人作出是否接受最終的索賠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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