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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分包人有優先受償權嗎)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05-23 20:13:08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規定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是法律為了保護弱勢群體而設定的權利,那么,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規定是怎樣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規定      “建設工程款”是指待受償的工程款,屬于債權性質,根據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很明顯其具有優先受償性,因此,又可稱為優先受償債權。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它債權。

      被執行人行使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是主體方面      第三人是指某建設工程的第一承包施工人,不包括總承包項下的分包人或轉包人。      二是客體方面      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包括承包人獨立完成的、參與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包括發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對承包人的未付款。另外,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如所有權不明確、有爭議的建設工程以及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適用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三是受償范圍      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并非建筑工程價款的全部,僅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機械臺班費、各種稅費等。對承包人墊付的工程款(以工程墊資為名進行資金拆借的除外),確已經物化為建設工程中部分的,應予支持受償。至于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返工損失、材料設備閑置損失、預期可得收益及約定違約金等均不屬于優先受償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適用限制      (1)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這是生存權優先于經營權的原則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2)數個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之間的彼此限制。一項建設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可能存在基礎工程施工合同、主體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安裝施工合同及工程裝飾裝修合同等。在一項工程存在數個承包主體的情況下,各承包人均依法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受償順序、受償比例如何確定,法律與司法解釋均未作明確規定。考慮到建設工程的承包主體雖然施工行為有先后,但其優先權產生的基礎、指向的對象一致,作為工程價款的構成成分也完全平等,時間上的先后不影響權利本身的效力。故同一項建設工程中,數個承包人應平等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各承包人之間應按所確定的債權比例平等受償。      (3)訴訟保全措施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限制。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被保全的建設工程時,承包人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財產未被處置之前主張提前行使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尚存爭議,程序上也存在障礙。      (4)行使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工程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筑工程承包的注意事項?


為了維護好自身的利益,將自身可能遇到的風險降到最低,在開始的時候就要知己知彼,做好防護措施。那么在房屋建筑工程承包中要注意哪些事項呢?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以供參考。
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資質情況;
②施工能力;
③社會信譽;
④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一)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3、設計變更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①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準,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采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三、工程簽證與索賠
1、工程簽證
①可以直接作為結算憑據。如進行合同審價,審價部門對簽證不作另行審查;如引起訴訟,該訴訟的性質屬于權屬確定的返還之訴。
②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于其它證據。是雙方對施工實際變化的相互確認,只要簽字即視為認可,不必對具體的調整內容再行審查。
2、工程索賠程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關索賠的程序為: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索賠:
①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有關證據;
②索賠事件發生后28(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賠的具體天數及其理由(施工關鍵線路和程序);
③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④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后28(14)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證據和理由,發包人在28日內未予答復,視為批準索賠。
若索賠事件持續發生,施工單位應持續索賠;索賠事件消失后,應綜合進行索賠。
四、項目章和公章的風險
1、內部公章管理、使用規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備案,適用要規范。項目章的使用相對風險更大,項目章的印文沒有備案,一旦讓法院看到你的項目章管理混亂,也就是不具備“排他性”,則不具備鑒定的意義。如果鑒定不具備參考價值,如果還有其他證據鏈印證,很可能被判決承擔責任。如果管理規范,具備排他性,如果公章鑒定下來確認不是公司備案的公章印文,那這個案件其他的證據鏈尚不足以讓法庭采用高度蓋然性的原則判決公司承擔責任。
2、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別是項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規范使用范圍、使用權限和失效時間。因為項目章不用的工商備案,公司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內部要加強管理,明確權限和范圍、對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五、業主拖欠工程款時,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問題
1、權利行使主體
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
②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有總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包人不能主張該優先權;
③裝飾裝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優先受償權?只能在建筑物因裝飾裝修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同時發包人必須是該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償范圍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于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是“建設工程價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損害賠償金并不屬于“價款”之列。
3、關于起算時間
①建設工程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竣工之日;
②建設工程無法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
此時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以“爛尾”工程折價,或者達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繼續履行變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發包雙方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但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待于建設項目的接盤、轉讓或重新啟動。當出現“爛尾”樓整體拍賣時,承包人應從拍賣所得財產中優先受償,當有新的開發商接盤“爛尾”工程時,接盤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發包人拖欠的工程價款后方可受讓項目。
【要注意】:
A、如果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除按進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個月后支付,這種約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難以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合同簽約時,就應注意這個付款時間問題。
B、在結算過程中延誤優先權的行使,導致因優先權的喪失而無法獲得清償或全部清償。因此,我們要注意,一旦6個月的時間即到,而工程價款尚未確定的話,我們就要考慮發包人有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沒有的話,就要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行使工程優先受償權。
4、權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一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具體的行使程序:催告——協議折價或申請拍賣(訴訟)
①催告: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將催告的“合理期限”確定為兩個月以上;
②協議折價:并非必經程序;
③申請拍賣:大多數都是發生在審理程序中,法院審判實際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獲得生效判決或者調解書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書為依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不予支持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①建設工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
②建設工程已經出售給交納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購房款的消費者的;
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優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卻不能優先于物權和具有物
權期待權的購房人的權利行使。
對于已經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買房人所購買的房屋,雖然該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為滿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性,法律規定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并不涉及該以出售的房屋。當然只有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住宅的購房人才是消費者,對于以投資為目的的購房人,并不是消費者,他所購買的商鋪、寫字樓是不能對抗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的。
③標的物為不宜折價、拍賣的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承包人放棄優先權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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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權適用情形

當前社會中,法律規定了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也即是我們通常談到的優先受償權。那么,優先受償權適用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我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一、優先受償權適用情形      優先受償權即非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人優先于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于法國民法典沒有留置權的規定,因此,許多應適用留置權的法則通過優先受償權調整,使優先權具有較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即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二、優先受償權適用條件      (一)主體方面      雖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承包人的范圍并未進行限制性的規定,但一般限定于工程造價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之間,不包括提供技術服務的工程監理單位和屬于買賣合同關系的材料、設備供應商。其中,承包人應具有法定的相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資質,且未與發包人建立直接的工程承包關系的分包人原則上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在總承包人怠于行使優先受償權、導致分包人權利受損時,分包人可以代為行使。由于現階段對此并無明確限制,實務中可以酌情考慮。      (二)客體方面      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包括承包人獨立完成的、參與完成的或約定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發包人的其他建設工程價款,更不包括發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對承包人的未付款。其中,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如所有權不明確、有爭議的建設工程以及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適用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應注意的是,發包人未支付的該價款應是合同約定的包干價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經竣工決算確定的價款扣除發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該價款應是根據合同可以確定的進度款或備料款。而且,該建設工程價款應是已屆清償期。若合同對此約定不明確,則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確定履行期限。若發包人因失去清償能力而被宣告破產,則未到期的建設工程價款也應視為已屆清償期。      (三)受償范圍      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并非建筑工程價款的全部,僅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機械臺班費、各種稅費等。對承包人墊付的工程款(以工程墊資為名進行資金拆借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人士在接受《建筑時報》記者采訪時對墊資問題的解釋,確已經物化為建設工程中部分的,應予支持追償。至于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窩返工損失、材料設備閑置損失、預期可得收益及約定違約金等均不屬于優先受償的范圍。      (四)受償期限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根據合同白治原則,承發包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延長期限。對建設工程“竣工之日”的認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犯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至于司法解釋中有關“約定的竣工之日”的規定,則主要用來解決實踐中大量存在的“爛尾樓”工程,不讓此類工程的承包人因工程竣工時間被無限期拖延而無法行使工程價款受償優先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即指《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兩項規定,最新的規定明確了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和行使期限、
一、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即《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具體有如下內容: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二、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需要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如下:
  1.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找法網提醒,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
  2.工程價格: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
三、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主體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主體即總包人和轉包人,在總包人或轉包人不主張或怠于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應允許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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