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主死亡宅基地如何繼承
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每一戶人都有一名戶主,戶主通常是父母。宅基地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并不是戶主個人的財產,所以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戶主死亡宅基地如何繼承 1、宅基地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并不是戶主個人的財產,所以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規定的遺囑才能繼承的,而宅基地并不是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所以戶主死亡后,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宅基地,但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宅基地兩兄弟怎樣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人去世之后,他的兩個兒子想要將這塊宅基地繼承,但是他們不知道宅基地是否能一分為二繼承,還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究竟能否被繼承,那么宅基地兩兄弟怎樣繼承?以下由我本人為您介紹相關內容。一、宅基地兩兄弟怎樣繼承 宅基地兄弟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不能夠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系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于繼承的“特殊財產”:基于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部分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曉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權應根據不同情況予以確認: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無其他宅基地,房屋應按宅基地使用權的面積分割或折價歸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喪失本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還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則應歸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據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積支付相應賠償款。這樣處理,主要是考慮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社會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后發生的房產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則應先責令他人限期取得審批機關批準。對取得批準的,可依據具體情況對房屋或是分割,或是歸并;未取得批準的,根據“房地一致”原則,應將房屋歸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應對價。二、宅基地可以賣給本村什么人 農村的宅基地不可以賣給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為應征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三、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宅基地兄弟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不能夠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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