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如何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得繼承。因為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繼承人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申請宅基地通過后,可以繼續使用該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的房子怎樣繼承
法律主觀:
一、宅基地房子可以繼承嗎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宅基地的房屋能繼承,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召開會議統一進行討論審批分配,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二、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哪些條件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2)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哪些情況申請宅基地不能批準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年齡未滿20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法律客觀: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死亡后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都能夠由其繼承人繼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就能被繼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農村父母宅基地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
一、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方式。1、產權調換形式。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采取的保留被拆遷人對房屋擁有所有權形式。也就是說拆遷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為交換,用作對被拆除房屋的補償,被拆遷人對該房屋繼續擁有原來那種對被拆除房屋的產權關系。2、作價補償形式。作價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的房屋,按其價值以貨幣結算方式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3、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形式。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人的拆遷補償中,部分采取產權調換補償,部分采取作價補償,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就被拆除房屋進行補償時,以產權調換或作價補償達成協議后,但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或某一方出現困難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雙方協商采取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解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問題。二、補償方式中拆遷安置房如何分配。1.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系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2.未成年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以一戶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該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權。3.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房屋權利人,原權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繼承關系處理。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戶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當該戶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如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則由該戶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補償款,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5.房屋拆遷后尚未實際取得安置房的,當事人要求確認或分割安置房購買權的,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后再行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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