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分包是什么
問題一:專業分包怎么定義? 在現行建筑行業里,矗個建筑比如是辦公樓,甲施工隊投標拿下這個建筑,進行了施工,當進行到門窗安裝、防水安裝等需要專業施工隊進行施工,而本施工隊沒有能力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甲施工隊就自己花錢去找該方面的隊伍來做,在這種情況下,找來的專業施工隊無論是哪個單位,哪個經銷商的,在此刻他都是以甲施工隊為施工單位,隸屬甲施工隊名下,只與甲施工隊結帳,受甲施工隊管理。
還有種情況就是,甲方請人來進行專業施工,但和上面一樣,找來的專業施工隊無論是哪個單位,哪個經銷商的,在此刻他都是以甲施工隊為施工單位,隸屬甲施工隊名下,但該專業施工隊和建設單位直接結帳。
再換個說法:比如一個建筑群,有兩個小高層建筑,那么如果建設單位,把這兩個建筑分開拿來招標,那么分別中標的施工單位均是獨立分包資格。如果兩個建筑不分開而是一起招標,那么中標的為一個施工單位,如果這一個施工單位也沒能力做兩個建筑,那么該施工單位,就把其中一個建筑交給乙施工單位來做,那么這個乙施工單位就是專業分包。
問題二:專業承包和專業分包有什么區別 大概可以這樣理解:
1、專業承包是指在自己的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直接與發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2、專業分包是指在自己的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與承包人鼎訂分包合同,對分包人講,就是承包合同。之所有叫分包,是就標的物而言的。
問題三:勞務分包和專業分包的區別是什么? 專業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或施工總承包人依據專業分包合同的約定,將承包的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分包人完成,由工程總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價款,并由總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項目負連帶責任的工程承包方式。勞務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工程專業分包人依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分包人完成,并由發包人支付勞務報酬的承包方式。
問題四:建筑工程中什么是獨立分包?什么是專業分包? 用我自己的理解來講希望對你有幫助:
在現行建筑行業里,一個建筑比如是辦公樓,甲施工隊投標拿下這個建筑,進行了施工,當進行到門窗安裝、防水安裝等需要專業施工隊進行施工,而本施工隊沒有能力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甲施工隊就自己花錢去找該方面的隊伍來做,在這種情況下,找來的專業施工隊無論是哪個單位,哪個經銷商的,在此刻他都是以甲施工隊為施工單位,隸屬甲施工隊名下,只與甲施工隊結帳,受甲施工隊管理。
還有種情況就是,甲方請人來進行專業施工,但和上面一樣,找來的專業施工隊無論是哪個單位,哪個經銷商的,在此刻他都是以甲施工隊為施工單位,隸屬甲施工隊名下,但該專業施工隊和建設單位直接結帳。
這就叫專業分包。。。。
一個建筑比如是辦公樓,在一開始招標時,門窗安裝及防水安裝均單獨拿出來投標,那么取的門窗安裝或防水安裝中標的人或單位,他就具有了獨立分包的資格。他是以獨立單位,獨立法人的身份進行一個單位工程的分包。
這就叫獨立分包。。。。。
再換個說法:比如一個建筑群,有兩個小高層建筑,那么如果建設單位,把這兩個建筑分開拿來招標,那么分別中標的施工單位均是獨立分包資格。如果兩個建筑不分開而是一起招標,那么中標的為一個施工單位,如果這一個施工單位也沒能力做兩個建筑,那么該施工單位,就把其中一個建筑交給乙施工單位來做,那么這個乙施工單位就是專業分包。
明白了嗎,我從小到大都解釋了下。希望你能明白。
問題五:怎么區分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普通分包? 30分 不違法。勞務可以單獨分包,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 根據《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文件要求: 為了規范建筑工程的勞務分包,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承包企業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勞務企業要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直接雇用農民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工傷、醫療、或綜合保險等社會保險。對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只與“包工頭”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均視為違法分包進行處理。
問題六:專業承包單位 和 專業分包單位 有什么區別? 10分 就是資質不同。總承包嘛,就是能從甲方手里承接工程的老大。打個比方,比如甲方有一個20億的工程,有兩家總承包企業中標,一家分得10億。專業承包企業一般只能承接總承包企業所承接工程里面的專項工程,比如其中的防水工程,外保溫工程等,勞務分包企業一般只具備勞務資質,就是為總承包企業提供人工,獲取勞務費。
問題七:勞務分包與專業分包、轉包有什么區別 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二者統稱為“勞務發包人”)將其施工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交由法定資質的勞務企業(勞務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與專業分包相同之處有:1、勞務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2、勞務承包人必須親自完成分包工程;3、勞務承包人就其施工內容對勞務發包人負責;4、必須接受勞務發包人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區別之處有:1、專業分包的內容是分步分項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表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工程中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表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清包”。2、專業分包的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3、分包專業工程,除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總發包人同意;分包勞務作業無需總發包人同意。4、專業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勞務承包人不能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5、專業分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承包人僅就勞務作業對勞務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勞務分包是將部分或全部勞務作業交由他人完成的行為,形式上與轉包非常相似,一方經常將勞務分包混淆為轉包而請求法院確認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根據《解釋》第七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該主張不能得以支持。
問題八:建筑專業分包包括什么 (一)、分解項目結構 建筑工程項目 施工 采購 土石方 砌筑工程 主體結構 抹灰工程 樓地面工程 屋面工程 防水工程 鋁合金窗 其他(根據實際確定) 材料 設備 項目結構分解圖 項目分包體系是由項目分解結構和分包模式決定,建筑企業通過項目結構分解確定的項目活動,選用一定的分包模式,通過某種分包合同分包出去,形成了項目的分包體系。 建筑企業在招投標階段或項目中標實施前,由公司(投標期間)或項目團隊(中標實施前)組織將項目的結構進行分解,決定對項目分解結構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采用分包模式實施。 (二)、確定項目分包范圍 建筑企業在對項目結構進行分解后,應確定分包范圍。所謂“分包范圍”不僅指工作內容,而是指“對分包工程合同價格構成影響的所有因素”,包括工作內容、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材料規格、開竣工時間、進度安排、責任和義務、使用設備、技術和管理人員、風險分攤等等因素。 確定原則:各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和合同界面清晰。如砌筑工程的垂直度直接影響到后期抹灰的厚度,引起抹灰工費的增加和材料損耗的加大,可以將砌筑工程和同樣位置的抹灰工程包給一家分包隊伍,減少施工過程中分包單位之間、建筑企業和分包單位之間的扯皮。 (三)、選擇項目分包模式 2.1、項目分包模式的種類及優缺點 目前,建筑企業采用的項目分包模式主要有三種: (1)清包,即包工不包料。分包隊伍組織人工,建筑企業組織自有機械設備、自供材料來共同完成施工任務.這種分包方式的優點主要體現在:工程所需材料、機械設備等統一由建筑企業供應,有利于減少建筑企業現有設備的閑置率、加強各項目間周轉物資的調用提高利用率,有利于建筑企業集中采購水泥、砂石、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賺取材料利潤。這種分包方式的缺點主要體現在:施工現場的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管理、施工調度等均由建筑企業負責,導致需投入較多管理人員,增加了項目管理成本;建筑企業管理不到位易造成嚴重的材料浪費;清包單位一般企業資金實力較弱,國家明令禁止拖欠民工工資,如果業主付款不及時,易導致建筑企業資金困難。 (2)專業分包,即包工包料。這種分包方式的優點主要體現在:利用分包單位在某個專業方面的技術、管理和組織優勢,保證工程保質、保量的完成,降低建筑企業管理水平;通過專業分包,可以將建筑企業的部分合同風險(如技術)進行轉移。這種分包方式的缺點主要體現在:分包單價一般較高。 (3)擴大清包,即包工、包部分耗材和小型機具. 施工單位對基礎和主體只能自己施工或勞務分包,其他的裝修、屋面防水、消防等可以進行專業分包
問題九:分包方 是什么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的專業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的承、發包關系。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分發包人,作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分承包人。
建筑工程分包活動的特征。
首先,主體是特定的。一般的,分發包人是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筑業企業,分承包人是從分發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兩者在市場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設單位不是分包市場的主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也不是分包市場的主體,它們是建筑市場管理的主體,它們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建筑市場管理活動的縱向的行政關系。
其次,客體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體是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承、發包范圍內的專業性建筑產品或建筑勞務。交易客體必須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或者從反面理解,交易客體不得是法律、法規或規章禁止分包的部分。最后,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它根源于承發包雙方之間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況現實存在,不過這也恰說明,我們需要發展分包市場并對其引導、管理和監督。
建筑工程分包活動的分類。
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類
問題十:施工單位是什么意思分包單位又是什么意思 施工單位就是現場的施工方,分包單位是施工單位將整個工程分成若干個專業,如土骸、機電等等重新找的專業分包施工單位。。。
勞務分包和清包工區別
勞務分包和清包工區別如下:
1、勞務分包指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是發生在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之間,客體是勞務作業,過程中不需要經過發包人同意,也合法有效;
2、清包工指除主材、機械、設備等由甲方提供外,輔材、人工均由分包方負責。
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有什么區別
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
1、兩者對應的主體不同。勞務分包指的是勞務分包人與總包人或專業承包人之間發生的行為關系,而工程分包指的是總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發生的行為關系;
2、兩者對象不同。勞務分包的對象是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到人的勞務部分,而工程分包的對象是工程;
3、兩者合同效力不同。勞務分包屬于合法的行為,法律也并沒有禁止,而工程分包如果沒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就屬于無效行為;
4、兩者法律后果不同。勞務分包雙方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而工程分包會牽連到發包人,發包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主體工程不得分包的規定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可以分包。承包單位不可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一.建筑工程分包方式
1、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并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系,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2、一般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二..建筑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范,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這里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3、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
三.工程勞務分包的法律特征:
1.從屬性:勞務分包合同僅存在于施工勞務的承發包之間,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不會派生出勞務分包合同等相關內容。
2.客體的無形性:勞務分包合同的客體是勞動力的使用,是勞務分包的勞務作業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發包的是施工勞務作業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對象是完成工程的勞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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