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購房合同受法律保護2、根據相關法律,禁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參與或協助辦理無產證的房產進行交易,否則會被住建部等機關嚴厲處罰3、稅費是根據過戶價或當地政府的最低過戶指導價為計算依據的,一旦地方過戶指導價調整,或稅收政策調整,可能會帶來很大的損失4、目前的政策是,出售滿五年的住宅不用交營業稅,但是出售滿五年非唯一的住宅是要交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的,另外,目前的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首次上市還要交3%的土地出讓金。綜上,建議盡量不購買此類房產。
法律客觀:安置房買賣的風險第一、政策因素。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第二、價格因素。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第三、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后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3)有的開發企業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安置房又叫拆遷房,是因為種種原因原有的房子被拆遷,而安置給拆遷戶的房子,很多 購房 者面對房價的壓力把視線轉移到購買相對便宜的安置房,但安置房不同于商品房,購買有一定風險,有些事情還需注意。
一、安置房一般分為兩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 配套 商品房或中低價商品房。這類房子的 房屋產權 是屬于個人的,但是它的所有權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說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情況下是5年),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另一類是因 房產 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這種房子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是否可以購 買安置房
如果 拆遷安置房 取得產權,并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5年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 商品住宅 沒什么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
尚未取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按《 物權 法》規定,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 房地產 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地方有不一樣的規定,有的地方規定拆遷安置房的期限滿5年后,在補繳了 土地出讓金 后,就可以變成商品房性質然后進行上市交易,具體的情況要看當地的政策是怎么安排的。
三、購買安置房的風險
1、房屋未來增值后原出售方毀約的風險
當前所有拆遷安置房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進行買賣的,從簽訂協議再到房屋的交付一般等待的 周期 較長,間隔時間長不說而且存在的可變因素實在是太大了。
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大,出現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等到 交房 的時候可能比原有的價格高出很多,因此拆遷戶一般是不能夠接受的。如果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并在可以過戶交易時先行過戶給他人,那么購買方就很難實現購房,嚴重的甚至會直接鬧上法庭。
2、產權的風險
沒有 產權證 的拆遷安置房,或者有產權證但5年內限制轉讓的拆遷安置房,從簽訂合同到將來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漫長,不確定因素多,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調查清楚 房屋征收 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該 房屋拆遷 前具備合法的產權證,只是拆遷后 開發商 沒有及時的辦理,但是只要有征收協議書,雖然出現一些不可避免的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3、房屋未來售賣的時候是否有人愿意接盤的風險
拆遷房自有的特殊性質決定了有時房屋受政府影響,例如 城中村改造 說拆遷就拆遷,亦或是政策變化就算拆遷已經寫在了墻上,最后都可能不拆,或者是拖好久。
如果以上風險都能夠接受,可以購買安置房。為了盡可能減少矛盾減少糾紛,在準備購置拆遷安置房產時一定要首先搞清楚房產的目前是處于什么樣的狀態,是否擁有產權證,必須要對擬入手的房產的基本信息有一個詳細而清楚的認知,以防止因為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導致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是提前能夠訂立一個協議將一切需要注意的事項事先約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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