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后債務誰來還
破產重組后債務誰來還,視情況而定:
1、一般來講,對于公司的債務,按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于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2、特殊情況下,如果存在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章程約定的比例。一般在公司注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務誰負責
法律主觀:
有限責任公司 破產 債務 由破產公司的資產承擔,如果出資人有不實出資的,出資人要承擔相應的債務。因為法律規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會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 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 債務人 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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