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 歸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 征地補償費用 的種類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其它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 國家征收土地 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2、安置補助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后,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用。3、青苗補償費,是指對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費用。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拆遷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用。5、其它補償費,是指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之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征收土地給征地的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用、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用等。(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1)征用基本農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2)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倍補償;(3)征用菜地、魚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補償;(4)征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5)征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獲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7)征用輪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8)征用荒山、荒地、荒溝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上述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分別為: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5公頃不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4公頃不超過0.0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3公頃不超過0.04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5公頃不超過0.03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公頃不超過0.02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四倍;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2、征用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3、征用荒山、荒地、荒灘和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1、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2、林(果、竹)木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作價補償;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 非法占用土地 上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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