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不在村里可以繼承房子嗎
法律主觀:
農村中的房產不是農村戶口也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如果農村的宅基地要繼承的話就不可以了,對于農村房產在拆遷的過程中所得到的拆遷款不是農村戶口的子女也能夠拿到。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農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非農村集體成員對于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不過不能翻蓋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體將收回宅基地。也就是說,已經是城市戶口的子女,是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的,但是卻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子,直到房子自然消亡。《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非農村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
非農村戶口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而農村有其使用權,能被繼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產。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是農村戶口的人如果符合農村宅基地的繼承條件,依然是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的,如果在繼承上產生糾紛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積極的維權。關于不是農村戶口繼承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條件跟要求。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過戶流程有那些
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權權證書、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4、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或契稅完稅憑證。
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需要公證嗎
1、要區別所繼承的農村房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申請人除了向公證處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外,申請人還要向公證處提供建房審批表。所有繼承人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農村過去收養子女的情況很多,以后要按收養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主要以當時遷移戶口來確認收養關系成立。在縣各姓氏的宗族譜較齊全,族譜里如收養之類的表況一般均有記錄,可以提供給公證處作為參考。此外還要向公證處提供村(居)關于被繼承人的死亡、親屬關系證明、房屋現狀照片等。依據不同的繼承情況,公證處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2、申請人申請辦理農村房屋繼承筆者建議,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戶口繼承人繼承比較合適,在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時符合政策規定。而且繼承人可以申請審批拆屋建屋手續,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證雖可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請建房時,符合審批條件的可以審批,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就無法批準。因為目前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民組織成員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3、但如果繼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繼承人是居民戶或外村村民,被繼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繼承。另外再談一下關于有關繼承又有贈送的問題。現實中往往是夫妻共有農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這時發生部分繼承,而部分要贈送的情況,這時,他們其中一個子女要求繼承。但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以公證:
(1)子女戶籍是宅基地所在村;
(2)無房,結婚成家,符合建房審批條件;
(3)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將自己的一半產權房屋贈與給子女;
(4)其余一半房屋按法定繼承辦理且繼承人,受贈與人為同一個子女,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5)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否則,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不是農村戶口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嗎
不是農村戶口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宅基地不是個人合法取得的財產,所以宅基地不能繼承,非農村戶籍的人員,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步驟如下:
1、宅基地的權利人,即現在使用宅基地的人,收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
2、村民使用的宅基地也要經過當地村委會或鎮政府的認證,作為土地來源;
3、當地土地部門根據農戶的申請進行實地調查和記錄,經相鄰方確認,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并繪制地塊草圖,準備地籍調查;
4、在調查過程中,應組織該地塊相鄰地塊的農民前往現場確定其邊界,并在雙方認可的邊界和邊界點上簽字蓋章;
5、測量完成后,國土部門認為界線清楚,沒有爭議的,應當予以公告;
6、公告發布后,無人對宅基地提出異議的,公告期滿后,由當地縣級政府發放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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