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后原有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分析:房屋出賣以后原租賃關系不變,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將租金交付給新戶主即可。房屋已經出售轉移所有權,所有權轉移前承租方未付房租的,原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該期間房租,所有權轉移后未付房租的,應當支付給新房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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