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大大減少了因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也符合民事訴訟的兩便原則,即便于人民法院審理和便于人民群眾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否約定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糾紛可以在合同中 約定管轄 ,但不得違反《 民事訴訟法 》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 管轄 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 一審 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 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 繼承人 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可以約定管轄嗎
法律主觀:
可以,但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管轄不得違背專屬管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可以。《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 ,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的當事人可以按照這一法律規定約定糾紛 訴訟 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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