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性質
法律主觀:
建筑工程優先受償權可以通過協商,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手段行使。在法定優先權成立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此催款通知書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只有當發包人在該合同期限屆滿時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該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手段行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即指《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兩項規定,最新的規定明確了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和行使期限、
一、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最新規定即《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具體有如下內容: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二、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需要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如下:
1.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找法網提醒,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
2.工程價格: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
三、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主體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主體即總包人和轉包人,在總包人或轉包人不主張或怠于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應允許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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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有何規定
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發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設工程價款,該建設工程價款確定且已屆清償期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就該折價優先受償。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僅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
民法典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法律主觀: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時效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承包人一旦超過了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動放棄了此項優先權。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是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承包人的一項權利。它指的是,在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的情況下,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為了增強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可操作性,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規定了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在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的期間內,即使銀行等債權人享有該工程的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承包人仍可依據司法解釋就工程價款優先于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抵押權和債權進行受償。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債權實現的概率。而如果承包人喪失了優先受償權,則即使發生承包工程拍賣,承包人也只能在銀行等債權人就抵押權的范圍內優先受償之后,才能和其他債權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分割剩余的拍賣價款。實踐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教訓可謂深刻。因此,對于承包人而言,注意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行使期限是極為重要的。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承包人一旦超過了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動放棄了此項優先權。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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