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子拆遷還能要補償嗎
一個房子的拆遷款一直是房屋所有人和共同居住人最關心的問題,如果是一對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理所當然可以一起享有拆遷款,但是如果是離婚了的夫妻,有的會希望在房子拆遷之后自己還能擁有部分拆遷款,今天就為大家整理了離婚后房子拆遷還能要補償嗎的相關內容。一、離婚后房子拆遷還能要補償嗎 1、對于私有住宅,離婚后的拆遷補償只給予產權人,也就是說只給房子的主人。根據民法典規定,就是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歸屬于哪一方。因此,離婚后房產已經屬于了一方,房產拆遷補償按照規定只屬于房屋產權一方,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2、按照法律規定,未取得產權的公房,離婚需要確定由哪方進行使用居住,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對于公房拆遷補償的,政策一般是對居住人進行補償。因此,對于未取得產權的公房,離婚后未取得居住使用的一方,也是沒有權利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款的。 3、如果集體土地上,也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對宅基地住房的產權人進行補償的,則離婚后未取得房產產權的一方無權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如果政策規定按照戶口進行拆遷補償,則戶口未遷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戶口遷出的,根據政策的規定,則離婚后無權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常見陷阱 1、采用心理戰術逼迫被拆遷人簽字 在實際拆遷中,拆遷方常以政策作為擋箭牌,以“少補”或“不補償”作為威脅,逼迫被拆遷人簽字,被拆遷方的口頭威脅與政策不等于法律,在遇到此類狀況時,一定果斷選擇維權。 2、合同約定不夠具體明確 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一定要具體明確,空白協議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協議都絕不能簽。 3、拆遷方未當場簽字蓋章合同被篡改 拆遷人經常以需要將被拆遷人簽好字的合同帶回蓋章為由,承諾會在簽字蓋章后將完整的協議交給被拆遷人。待協議交回被拆遷人手上時,這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條款可能跟自己當初簽訂的有所出入,補償標準條款已經被拆遷人修改。 4、房屋評估有貓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不管是整體評估還是分戶評估報告,都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評估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評估機構公章。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 1、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離婚后房子拆遷還能要補償嗎的相關內容。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時就會馬上對夫妻財產進行分配。離婚之后,房屋的所有權已經歸屬了其中的某一方,因此日后又拆遷,另一方是沒有權利申請拆遷補償的。對于可以領到拆遷補償的一方要注意拆遷補償時的各種細節問題。
如何判斷房屋征收評估報告是否合法
(一)查驗出具評估報告的主體是否合法,即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是不是具備相應從業資質。
作為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他不僅需要領取營業執照,還需要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目前,國內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每個機構都應該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估價業務,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從事城鎮房屋拆遷房地產估價業務,該暫定期依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為自新設立之日起一年。
同時,以評估機構名義開展評估活動出具評估報告的估價師,應當經過注冊登記,取得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書,屬于該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審查所委托的評估機構是不是依法產生的
為了確保評估結果的公正透明,減少不當干擾(尤其是政府方面的干擾),就需要從源頭——評估機構的選擇開始嚴格規范管理,《征補條例》第二十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下稱《評估辦法》)第四條均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不能由征收人指定,協商是確定評估機構必經工作程序。
即使“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也需遵循相關規定。如《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此種方式確定估價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因此,專業拆遷律師提示,如評估機構的選擇和產生不符合前述規定,則不具備合法性,無權承擔征收項目房產評估工作。
(三)房屋征收評估報告形式和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一份完整的評估報告應該包含“致委托方函、估價師聲明、估價的假設和限定條件及估價結果報告”四個部分內容,內容的缺失和不完整都會造成評估報告不合格。最為重要的是要有估價公司加蓋公章和不少于兩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且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字,對此,《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和《評估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已經予以明確規定。
另外,估價機構在進行估價作業時應該堅持客觀、公正、獨立原則,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擾。遵照市場比較法等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作業,本著同房同價原則,評估結果要符合《征補條例》第十九條要求,“對被征房屋價值的征收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北京拆遷律師提出違背該規定要求的,即為內容不合法。只有評估報告的形式和內容同時都合法了,他才具有合法性。
房屋征收決定程序有哪些環節
根據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征收決定的作出必需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國務院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彌補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方面的法律空白。為此謹歸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這方面規定的12個環節如下:
1.對征收范圍的確定
建設項目的立項需要選址,選擇地址無疑要對擬征收范圍內建筑、居民、環境等社情、民情進行調查摸底,進行比較,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從而選擇征收成本最低、對被征收人影響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為制定補償方案提供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規定:“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2.進行規劃審查和計劃的編訂
項目在選址后就要進行規劃審查,發現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應當喊停。如是規劃依法可以調整,應按照法定程序變更規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方可實施下一步工作。
3.建設項目的立項
既然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是為了用地,所以用地項目依法立項是第一關。在該項目報請立項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據行政法的比例原則,確定最佳方案。
4.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征收方案和補償方案兩方面,具體內容應當有征收的詳細理由、如何補償、補償的落實等諸多方面。
5.論證征收補償方案
條例規定對于征收補償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論證。有關部門,廣義的理解則是實現公共利益有關系的部門都應當參加。比如是一個環境保護項目,那么環保部門則應當參加。是一個教育項目,那么教育部門則應當參加。狹義的理解,則至少是立項、土地、規劃等部門必須參加。既然是論證,那么在形式上論證會應當形成論證報告供政府參考。
6.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
除了論證,條例規定對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前則應當公布征收補償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應當以保證公眾能知曉。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7.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修改征收補償方案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后,市、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公眾意見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和征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及時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能全面反映征求意見的內容、意見是否采納、采納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
二是舉行聽證會后的修改。
根據條例的規定,在舊城區改建中征收房屋中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的規定要舉行聽證會,那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8.聽證
依照國務院2010年10月10日通過的建設法治政府的29條規定,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政府的每個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決定都應當舉行聽證。政府的每個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決定都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如果利害關系人申請,那么就必須組織聽證。
此外,條例在因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征收中,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那么市、縣級人民政府則應當組織聽證會。聽證會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被征收人應當是指所有的被征收人,不是被征收人代表。對于公眾代表如何產生、聽證會如何召開條例沒有規定,有待于相關的實施細則對此予以明確。
9.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條例第12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過去是沒有寫入法律的。
那么評估報告誰來寫?有關規定沒有明確。實務中很久不是律師來寫,而是政府信訪局、拆遷辦,維穩辦等機關來寫。但最后他們都不寫了,因為不好寫。有的地區請律師來寫。對此,我是支持的,我認為不論是律師個人來寫還是以中介組織來寫,肯定比政府機關寫要好。
10.討論決定
如果房屋征收決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數量較多,那么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不過,數量較多如何把握又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僅以人數的多少作為是否需要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是不夠的。比如對于一個企業廠房的征收中被征收人僅有一個,但其影響的自然人可能更多。公民的利益要慎重對待,法人、其他組織的利益同樣應當慎重對待。
然而,如果涉及的被征收人數量較多,而作出征收決定前沒有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則是違法的。反之被征收人數量不多的項目,也要按照領導干部的分工和職務權限,民主決策。
11.落實征收補償費用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政府對于征收補償費用應當有所研究,在討論決定征收時該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12.公告與進場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要依法公告和委托實施單位進場開展工作。自此,該項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征收活動就展開了。
拆遷評估不合理怎么辦?
征地拆遷中與被征收人利益掛鉤的文件除了安置補償方案、拆遷協議等文件之外,還有一份文件就是評估報告,這個評估報告往往會作為對被征收人最后進行補償的一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八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因此,在征地拆遷中,尤其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被征收人需要格外的注意一下評估報告,因為補償不合理,多半是因為評估報告不符合法律之規定。
評估報告不合理怎么辦?
近日,湖南省的一位當事人咨詢說,他們自去年開始拆遷,隨后的兩個月里有評估公司進行了房屋評估,但是,評估報告非常的不合理,相關人員評估時完全沒有考慮到實際情況,面對這種情況時,作為普通老百姓應當要怎么辦呢?
1、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
如果對評估報告不滿意,那么當事人可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及時的向當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2、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如果對復核結果不滿意,那當事人可在收到復核結果后,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3、申請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復核結果和鑒定結果仍然有異議,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鑒定結果之后及時的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即“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應當是要先申請復核的,而不能直接向專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否則專家委員會可能會不予處理。另外,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對評估報告不滿意,但是并沒有上述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核或是鑒定,也沒有提起訴訟,那么即使你認為該評估報告不合理,那么,征收方也可能會認為你對這份評估報告是滿意的。所以,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如果有異議,一定要行使自己僅有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拿到不合理的補償。
房屋評估報應當要考慮到哪些因素?
房屋評估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應當要考慮到被征收房屋的區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以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不應只看房屋面積,有沒有證等。
實踐中,如果評估機構在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沒有考慮到上述因素或是考慮不周,那么試想一下,被征收人的補償怎么可能會高,評估報告怎么可能是公平、合理的...、所以,當被征收人發現評估機構未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第十四條規定評估時,一定要及時的提出來,千萬不要不出聲,同時還要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如果沒有評估師的親筆簽字或是公章,那么這份評估報告則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推薦: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拖欠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
什么是金保工程(請問一下金保是啥意思)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