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確定
在民事執行實踐中,經常出現對《民訴法》第229條即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或其他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規定理解和認識不一,難以把握的情況,筆者結合執行實踐認為: (一)起算時間的確定: 1、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時間。執行依據有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從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計算至執行中實際履行之日止;執行依據未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以執行依據生效之日開始計算。2、遲延履行利息的其他期間。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期間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執行過程中,非因被執行人致案件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的,如被執行人的財產進入評估、拍賣等情形,該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分期付款的,出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形成的分期給付,或得到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分期給付,該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被執行人出于單方面而分期給付的,計入遲延履行期間。 (二)利息標準的確定: 對利息標準,有人認為是遲延履行發生時的貸款利率,也有人認為是債務實際履行時的貸款利率。筆者認為:按利率的期限長短,分為短期貸款利率、中長期貸款利率。按貸期的標準劃分利率檔次,分為六個月、六個月至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五年以上。根據遲延履行期間的長短比照貸款的期限劃分的相應利率檔次來確定。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遲延履行金怎么計算?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遲延履行金怎么計算?例如:判決支付5萬元,遲延履行3個月,銀行基準利率為6.3%,需要支付的遲延履行金為多少?麻煩寫出具體計算公式,謝謝啦對于在法院執行中,怎樣計算遲延履行金的問題,牽涉到直個內容:計算標準和計算期限,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1、計算標準: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承擔金錢給付義務,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自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雙倍計算利息。
遲延履行金為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的兩倍
應當按照日分之一點七五計算,該律師回答明顯有誤
最高院明確執行中如何雙倍計算遲延履行的懲罰性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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