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田地不是本村戶口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農村承包地不有繼承權。
1.農村土地確權后,父母過世,非農戶籍子女不可以繼續承包土地。
2.農村的土地是歸集體所有,家庭實行的是聯產承包責任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3.土地確權后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兒女仍然繼續經營,直至下一輪土地確權或國家關系土地政策出臺,否則不可改變。
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宅基地使用權通過集體分配由村民按戶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的,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的繼承問題分別做了規定。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做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奔彝ブ胁糠殖蓡T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農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關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允許繼承,即合法又利于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雖有一定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戶口不在老家可以繼承父母的田地么
法律主觀:
不能。 農村宅基地 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農民享有的是 宅基地 的使用權。非農村集體成員對于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 繼承 。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不過不能翻蓋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體將收回宅基地。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 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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