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承包土地征收補償款歸誰所有
農村家庭承包集體土地被征收后的補償,其中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人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家庭土地承包能否繼承
家庭土地承包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繼承,繼承時需要繼承人與發包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簽訂承包協議,繼承人進行生產收益,繼承開始后,按照 法定繼承 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三、耕地的承包期限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等。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8.4億畝,人均1.4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
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承包期限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 土地承包期 應當適當延長,一般應在15 年以上。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如果期限過短,不利于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農村耕地承包的現實要求。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對于國家依法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給權利人帶來損失的,可以進行補償。那么,在拿到征用土地補償費后,是怎么進行分配的呢?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土地補償費應支付給誰?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在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時,土地補償費應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方,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不能直接支付給村民個人。
通常情況下,土地補償費會由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委會或者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如何支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因此,被征地的村民個人無權直接向征地單位要求支付或者分配土地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經常有老百姓認為,自己承包的土地,其土地補償款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應歸其所有,造成村民們對補償政策的不理解,歸根到底是征地政策宣傳不到位,百姓未能真正明白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一般來說,村集體提留土地補償費的20%-30%,其余分配到農民個人手上,常見的分配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誰家的地被征收,土地補償費歸誰。另外一種是在全體村民中平均分配,但不管采取哪種分配方式,都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安置補助費按照誰安置支付給誰的原則,如果被征地農民自愿放棄安置,則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農民可以直接領取失地保險費,未滿17周歲的青少年因不需要購買社保,所以,補償費直接發放到人。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如果在流轉期間被征收,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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