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效,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組織所有,農村居民只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私自買賣承包的土地。但在承包期內,承包經營戶可以和其他人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流轉自己的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八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法律分析: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土地承包流轉合同,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據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繼承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它是指轉包方在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內并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下依法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債權性質農村承包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轉包方的行為。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十五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