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屋需要注意的事項
首先要知道三種房屋不能轉租,其次是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可以進行轉租,第三個是轉租合同變更了,租賃合同就會解除。第四個是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第五個是原房客要按時交付租金。
01
房屋再轉租的時候,要注意有三種房屋是不得轉租的。首先,承租人拖欠了租金不能轉租,其次,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子內搭建了房屋不能轉租,最后就是預租的商品房不能轉租。
02
其實一切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來進行轉租,如果租賃合同上約定了可以進行轉租,承租人就可以轉租房屋。如果租賃合同上并沒有約定可以轉租,承租人就不能隨便轉租房屋。
03
如果租賃合同發生了變更,影響了轉租合同,轉租合同也會隨之發生了改變。在這種情況下,租賃合同就必須要解除,轉租合同也應當進行解除。
04
轉租的合同已經到了約定租期的最后期限,這種情況下要求不能超過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轉租的合同一定要以租賃合同為基礎。而房屋在轉租的過程中,原房客還應該履行租賃合同,原房客要支付租金。因為合同是房東和房客簽訂的,所以房東不能直接去找其他房客。
轉租的房子要注意什么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查看二房東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和大房東簽定的租賃合同;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5、明確租賃期限、房租支付時間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據;應對能否轉租做出約定。
6、要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的補償標準;入住前檢查屋內家具、電器、其他設施的好損情況,并約定維修責任。
7、應對提終止合約情況做出約定。這些事項都是簽定房屋租賃合同時應注意的。另外簽定租賃合同時一定要得到出租人(大房東)的書面同意;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二房東和大房東的合同(主合同)約定的期限。
8、合同中約定事項不能超過主合同。大房東終止合同,給你帶來的經濟損失只能找二房東要。
什么情況不能轉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房屋不能轉租。
3、預租的商品房。
4、違背雙方意愿,雙方經共同討論未達成一致意見。
5、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能擅自轉租房屋。
因此,租房未到期能不能轉租,主要取決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簽訂租房合同時的約定,如果簽訂可以轉租,那么轉租就是合法,但是如果約定不能轉租,那么承租人租房未到期則不能轉租。
房屋轉租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房屋轉租的注意事項: 1、房屋轉租時,應當訂立轉租合同,由房屋業主在轉租合同上書面表示同意,并辦理轉租登記備案; 2、轉租日期不得超過 原租賃合同 ,也就是說轉租房屋最長不能超過承租人租房的截止時間,除非經過業主同意延長租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將房子轉租要注意什么
1、要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才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2、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子轉租手續
1、承租方取得出租方的同意;
2、轉租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轉租合同;
3、在15日內持相關材料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
4、由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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