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費用索賠的條件有哪些
工程費用索賠確認的條件有:
1、合同或其他證據為索賠提供了合法的依據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支持索賠的合理依據;
2、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續期間無法預見的原因造成的,而并非由承包商工作失誤所造成;
3、與索賠相關聯的成本是可辨認的或可確定的,并且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而言是合理的;
4、支持索賠的證據是客觀的和可證實的;
5、索賠是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間內提出;
6、承包人的索賠有無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工程索賠審查的證據有哪些
1、工地會議記錄和有關工程的來往信件;
2、各種施工進度表,包括發包人代表和分包編制的進度表;
3、施工備忘錄,在施工中發生影響工期和索賠有關的事項,都要及時做好記錄,按年月日順序號存檔,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師和工程師的口頭指示記錄,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建筑師予以承認,將書面指示按年月日順序編號存檔;
5、工程照片需有專人管理,照片都應標明拍攝的日期,最好購買帶有日期的相機,將照片按工程進度整理編排;
6、收集、記錄每天的氣象報告和實際氣候情況;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員的工資與薪金單據、材料物資購買單據,按年月日編號歸檔;
8、完整的工程會計資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銷工資薪金支票、材購買定貨單、收訖發票、收款票據、賬目及有關圖表、財務信件、經會計師核證的財務決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標書文件、合約圖紙、修改增加圖紙、計劃工程進度表、人工日報表、材料設備進場報表及賬單等需歸類保存人檔。
施工合同索賠的依據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索賠的主要依據:承包商在提出索賠時需要證明自己有索賠的權利和應得的索賠款額和索賠工期,以下是可以作為索賠依據的十二種相關參考:
政策法規文件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施工合同協議書及附屬文件往來的書面文件會議記錄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進度記錄施工現場工程文件工程照片、錄像資料檢查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報告工程財務記錄文件現場氣像記錄市場行情資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的原因主要有:
1、設計方面:在工程施工階段發生設計與實際間的差異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項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賠;
2、工程合同方面。在設計施工過程中雙方在簽訂工程合同時未能充分考慮和明確各種因素對工程建設的影響,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現這樣那樣的矛盾,從而引起施工索賠;
3、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地震、臺風、流沙泥、地質斷層、天然溶洞、沉陷和不明地下構筑物等引起的施工索賠;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承發包雙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見分歧和經濟利益驅動等人為因素,不嚴格執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賠;
5、工程項目建設承發包管理原因。當前建筑市場中工程建設項目的承發包包括總包、分包、指定分包、勞務承包、設備材料供應承包等多種方式,使得承發包工作變得復雜和管理難度增大。當其中任何一個承包合同不能順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可能會引發其他承包合同在工期、質量、數量和經濟等方面的索賠;
6、價格調控引起的索賠和法規變化引起的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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