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能異地起訴嗎
一般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時,合同雙方都會通過平等、自愿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會通過法院訴訟解決,關于發生合同糾紛時是不是要異地起訴,需要先要看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是否有爭議解決條款,該條款中有無約定管轄法院,如果約定了管轄法院,就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如果合同中沒有爭議解決條款的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是不是沒有約定管轄的合同都是被告所在地呢?有例外的,如果是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是可以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的,也就是原告所在地。另外,如果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是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個是法定管轄,其他約定是無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可以異地起訴嗎?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建筑工程糾紛能否約定異地仲裁
建筑工程糾紛 不能在異地仲裁,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法院仲裁。 在建筑行業,因為建筑工程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仲裁是比較常用的解決手段之一。因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劃分到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疇,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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