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筑工程合同可能會無效
法律分析:(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進行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5)承包人違法分包建。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1、建設單位沒有營業執照或者有營業執照但沒有房地產開發的資格,那么其余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無效。2、建設單位就涉案工程未辦理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那么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無效。3、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包括: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并不是只要未取得資質或者超越資質合同就被認定無效,存在例外:根據2021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規定: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即通常所說的掛靠。但很多人無法區分掛靠與轉包。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不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招標投標程序進行,而且對法律規定的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訂立合同。
四、轉包、違法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如何認定違法分包是關鍵,所以關鍵是避免非法分包的情況出現,下面介紹一下法律關于合法分包的詳細規定及解讀。工程分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分包人應當具有承擔相應分包工程建設的資質。(2)分包工程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3)工程建設項目只能實行一次分包,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進行分包。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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