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轉包的認定
對建筑工程進行設計、施工的時候,工程的主體資格人一般是以發包的形式進行施工的。建筑工程承包是我國工程建設的主要方式,但我國法律是禁止工程轉包的,那么違法分包轉包的認定?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一、什么是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二、違法轉包的認定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三、違法分包的認定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四、違法轉包的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并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首先,轉包行為無效。 如前文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最后,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八種違法分包情形解讀建筑工程介紹?
建筑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中,經常會有發生違法分包的現象。下面是建筑網整理的關于最常見的八種違法分包情形解讀以供大家參考。
1、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屬于違法分包。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分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而根據我國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資質僅授予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任何個人不能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其不可能具有承包/分包工程的相應資質。因此,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屬于典型的違法分包。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
2、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在第一種情形中,已經分析分包人應具有相應的資質。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屬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違法分包。另外,《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因此,管理辦法將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認定為違法分包。
3、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屬于違法分包。法律規定禁止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是為了保證施工質量和保障施工安全,同時,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為違法分包是為了保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保障,如果允許承包人任意分包,必然導致工程管理混亂,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因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屬于違法分包。同時,應注意的是,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應當認定為違法分包,并不意味著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一定是合法分包。如果分包構成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情形,仍應認定為違法分包。如建設單位指定施工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仍屬于違法分包。
4、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法律法規均明確禁止分包主體結構。考慮到工程分包的實際情況,管理辦法在沿用以往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鋼結構工程可以分包。
5、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合同法》 、《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沒有提及勞務分包問題。2007年修訂后重新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第六條規定,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從前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是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也就是說,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不屬于違法分包。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除了勞務分包外,專業承包企業其他的再分包都是違法的。
6、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本項與前項的區別在于分包主體。前項是指專業分包單位的再分包,本項是指勞務分包單位的再分包。專業分包可以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再分包,但是勞務分包單位不能將其承接勞務再次分包。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而沒有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可以再分包的權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從而禁止了勞務作業承包人的再分包。原建設部、工商總局共同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示范文本)》(GF—2003—0214)第二十八條約定:勞務分包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可見,我國對勞務分包單位的再分包持否定態度。因此,管理辦法明確了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接的勞務再次分包的屬于違法分包。
7、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勞務分包單位只能承接勞務分包工程,而勞務分包只能計取勞務及與提供勞務相關的小型機兒輔材等價款。如果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則不符合勞務分包的特點,實質上己構成了專業分包。在實踐中,有些勞務分包單位以勞務分包之名,超越資質范圍承接專業工程。本項細化了以勞務分包之名承接專業工程的情形,規定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憂用的,屬于超越資質承接專業工程,應認定為違法分包。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本項所述情形為兜底條款。應當注意的是,此處的“法律法規”應當僅指法律和和行政法規,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以上八種違法分包情形,第一種至第四種是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分包情形,管理管理對法律法規的規定作了更精確的規定;第五種至第七種是與勞務分包相關的規定,由于法律法規未對勞務分包進行明確規定,而實踐中又存在大量違法的勞務分包,因此,第五種至第七種規定規定了如何認定違法勞務分包;第八種情形是兜底條款,違法分包會隨著司法實踐呈現處不同的形式,為了保證條款的完備性和實用性應有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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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行為違法嗎
轉包行為是非法的,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建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若發現有轉包的行為,會予以處罰,那么轉包行為違法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轉包行為違法嗎是的,建筑工程轉包違法,簽訂的建筑工程轉包合同無效。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建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法律界定根據《建筑法》和《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在實踐中違法轉包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直接轉包與變相轉包。所謂直接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轉包給他人;所謂變相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過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如對該工程不派駐項目經理,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均屬工程轉包行為。 (二)一次轉包與多次轉包。所謂一次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后,不再轉包的行為;所謂多次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數次轉包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列舉了違法分包行為的幾種情形: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上述規定,對違法分包行為的鑒別相對要容易些。但分包人如果在承包時并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而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又取得了資質條件,此時能否認定為違法分包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要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以推斷,總承包人將部分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如果分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將不以違法分包論。三、轉包的法律特征(一)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二)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后,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三)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后,在轉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轉包行為違法嗎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轉包行為是違法的,我們不得干違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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