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怎么延期
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規定是: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在我國的土地的管理中,如果是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從第一輪承包開始保持穩定長達七十五年,是實行“長久不變”的重大舉措?,F有承包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由農戶繼續承包,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為起點計算。以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為基礎,已頒發的土地承包權利證書,在新的承包期繼續有效且不變不換,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屆時作統一變更。對個別調地的,在合同、登記簿和證書上作相應變更處理。 土地被征收的,將有土地征收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有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征收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也可以直接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相關的土地承包的情形,此時我們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土地承包以及經營流轉的情形的時候,要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程序等。
土地30年不變到期后怎么辦
法律主觀:
土地30年不變政策細則如下: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客觀: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農村承包的土地到期后應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繼續承包土地的應該辦理延期手續。承包土地到期后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重新發包,與承包人簽訂新的承包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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