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的期限要看土地的性質來定。如果是耕地的,延長期限是三十年,如果是草地的,延長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如果是林地的,延長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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