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是多久
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對于不同的土地類型承包期限不同,一般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而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到五年。對于林地的承包期,一般是三十年到七十年。對于草原,土地承包期限為五十年。
一、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一)耕地的承包期 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二、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概念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后,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取得。 如果需要獲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的話,需要向承包該土地的相關機構簽訂相關的承包合同才能獲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進而農民集體才能夠在該土地上進行勞動,對應獲得的收益才屬于農民自身。
土地承包期限是多少年,都有哪些規定
一、 土地承包 經營的期限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 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準可以延長(《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1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中有期物權,在期限屆滿時歸于消滅。依《 農村土地承包法 》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由承包 經營合同 明確約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約定。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歸于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 二、土地承包經營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承包人的權利 在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 繼承 。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二)承包人的義務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不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蓋房、建窯、建墳,不準進行掠奪性經營;而且還要求承包人根據土地的條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應依 承包合同 規定的數額向集體組織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應獨立承擔風險。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除了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擔的交付約定數額的承包收益的義務可以減免外,對于在生產經營中的其他各種風險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4)承包人應當接受集體組織對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監督、干涉。如承包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三)發包人權利義務 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是與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故只簡單列舉,不再贅述。 發包人的權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規定數額的承包收益,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發包人的義務,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給承包人,提供集體組織的農林設施給承包人使用,不得隨意干涉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我國對土地的管理尤為嚴格,相關的當事人在承包相關土地后,可以根據土地的用途利用相關的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對土地進行買賣,我國對這類非法行為予以相應的處罰,來管理我國的土地不受到相關的破壞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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