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多少年的政策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延長承包期的政策,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的政策,同時要抓緊制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法律法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國家關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多少年的
法律主觀:
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三十年。耕地的承包土地期限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多少年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的期限要看土地的性質決定。
如果是耕地的,延長期限是三十年,如果是草地的,延長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如果是林地的,延長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6、違約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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