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最長期限是七十年,其中耕地的最長期限是三十年。我國法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不同土地承包期限有所不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年批準后可以延長。因此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及其以上不等。
一、土地承包的原則如下:
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3、承包程序合法。
二、土地承包的流程如下: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與身份證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為農戶現有人口;
3、“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與“承包方代表關系”要明確;
4、“地塊地類”只分水田、旱地兩類;
5、“承包地附著物情況”要實事求是,不能漏填錯填;
6、“承包期限”起始日期為簽訂合同的現時日期;
7、“承包方簽章”如無私章的,應由承包方簽名并按手印確認;
8、“承包土地地塊情況”長、寬可以不填,面積一定要填,地塊“田界”必須準確具體,臺賬登記不準確具體的應予糾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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