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不續期怎么辦
農村 土地承包期限 到期后,如果想繼續承包該土地,可以向發包方申請繼續承包,并簽訂 土地承包合同 。根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 土地承包經營權 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于1999年土地延包的相關法律
沒有相關法律,但有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全文如下:
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
(1994年12月30日)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發〔1993〕11號)的精神,進一步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我部用了一年時間,對各地延長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從大量的實地考察和對百縣3.9萬個村的統計及農戶問卷調查結果看,各地在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廣大農民和基層干部對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政策普遍擁護。百縣調查結果表明,現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村完成了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從各地實踐看,總的情況和效果是好的。但是,在此過程中,也存在和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干部、群眾對某些政策的理解差異較大;二是一些地方在具體實施中出現偏差,還需要有相應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及時的工作指導。針對上述情況,現就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維護農業承包合同的嚴肅性。各地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52號文件)的要求,依法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續訂、鑒證、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以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并將其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要堅決維護承包合同的嚴肅性。一方面,嚴禁強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強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堅決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查處。另一方面,要教育農民嚴格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義務的,應依法嚴肅處理。
二、積極、穩妥地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承包合同期滿后,在總結經驗、完善承包辦法的基礎上進行。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訂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在此過程中,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切忌“一刀切”。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因人口增減、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嚴重不均、群眾意見較大的,應經民主議定,作適當調整后再延長承包期。進行土地調整時,嚴禁強行改變土地權屬關系,不得將已經屬于組級集體經濟組織(原生產隊)所有的土地收歸村有,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如人少地多的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絕大多數農民愿意在全村范圍內進行重新調整的,應由縣、鄉兩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一起調查核實,并對土地補償及債權、債務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嚴禁發包方借調整土地之機多留機動地。原則上不留機動地,確需留的,機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5%。
三、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有利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鞏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各地應積極提倡。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地方,要不斷開辟新的就業門路,切實解決好新增勞動力的出路問題。未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地方,也應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對于確因人口增加較多,集體和家庭均無力解決就業問題而生活困難的農戶,盡量通過“動帳不動地”的辦法解決,也可以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經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大多數農民同意,適當調整土地。但“小調整”的間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四、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延續和發展,應納入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圍。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標的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擅自將耕地轉為非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經濟補償,應由雙方協商,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發包方和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備案。在承包經營權轉讓時,必須保護實際耕地者的權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費最高限額。債務人不得以土地抵頂債款。在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大部分勞動力轉向非農產業并有穩定收入、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比較健全的地方,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適時加以引導,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在堅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長期穩定的基礎上,要不斷完善和健全雙層經營體制,鼓勵和引導集體經濟組織逐步壯大經濟實力,從而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戶提供生產、經營和技術服務的實力。
五、不得借調整土地之機變相增加農民負擔。延長土地承包期和進行必要的土地調整時,不得隨意提高承包費,變相增加農民負擔。除工副業、果園、魚塘、“四荒”等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項目外,其它土地,無論是叫“口糧田”、“責任田”,還是叫“經濟田”,其承包費都屬于農民向集體經濟組織上交的村提留、鄉統籌的范圍,要嚴格控制在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
六、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承包人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山嶺、草原、灘涂、水面及集體所有的畜禽、水利設施、農機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為保護集體資產和促進生產發展,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專業性承包項目,如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滿16周歲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集體可收回承包項目,重新公開發包。但死者“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由發包方或接續承包合同者給予合理補償,其補償作為遺產,依法繼承。
七、要加強對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領導。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改革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級主管部門要在同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深入細致的工作,引導農村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全面理解和正確貫徹中央政策;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督促和支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指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監督、各類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等工作,以避免承包糾紛的發生和蔓延,維護農村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當前,農村的土地承包關系總體上是穩定的。各地區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延長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保持了黨的農村基本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效地保護和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但是,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有的地方在第一輪承包到期后沒有及時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有的地方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以各種名義強行收回農民的一部分承包地,重新高價發包,加重農民負擔;有的地方在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過程中,違背農民意愿,搞強迫命令,引起群眾不滿。盡管這些問題發生在少數地方,屬于局部性、苗頭性的,但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現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提高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重要性的認識。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區經濟還比較落后,在相當長的時期,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而且是農民最主要的生活來源。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黨的農村政策的核心內容。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關系到億萬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重大意義,全面、準確地理解中央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堅決貫徹執行,切實保護和發揮好農民的積極性,進一步發展農業和農村的好形勢。
二、認真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確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 注【 “四荒”,這里泛指屋前、屋后、荒山、荒坡等被撂荒的土地?!康刂卫淼乳_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并對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度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各地區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規定執行。在具體工作中,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一)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度,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的。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絕大多數農戶原有的承包土地繼續保持穩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已經做了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三十年的,要延長到三十年。
(三)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按蠓€定、小調整”是指在堅持上述第二條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要,在個別農戶之間小范圍適當調整。做好“小調整”工作還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一是“小調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
(四)延長土地承包期后,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主管部門要及時向農戶頒發由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三、認真整頓“兩田制”。八十年代中期以來,一些地方搞“兩田制”,把土地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主要是為了解決負擔不均和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難等問題。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有些地方搞的“兩田制”實際上成了收回農民承包地、變相增加農民負擔和強制推行規模經營的一種手段。中央不提倡實行“兩田制”。沒有實行“兩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己經實行的必須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認真進行整頓。
(一)對原來為了平衡農戶負擔而實行的“動帳不動地”形式的“兩田制”,無論是“口糧田”還是“責任田”,承包權都必須到戶,并明確三十年不變,不能把“責任田”的承包期定得很短,隨意進行調整。
(二)對隨意提高土地承包費,收回部分承包地高價發包,或脫離實際用行政命令的辦法搞規模經營而強行從農戶手中收回“責任田”等做法,要堅決予以糾正。農民要求退回的,應退還給農民承包經營。糾正的具體辦法要穩妥,由鄉(鎮)人民政府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提出,一般問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重大問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方案審批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
(三)少數經濟發達地區,農民自愿將部分“責任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或交給集體實行適度規模經營,這屬于土地使用權正常流轉的范圍,應當允許。但必須明確農戶對集體土地的承包權利不變,使用權的流轉要建立在農民自愿、有償的基礎之上,不得搞強迫命令和平調。
四、嚴格控制和管理“機動地”。在延長土地承包期的過程中,一些地方為了增加鄉、村集體收入,隨意擴大“機動地”的比例,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利益。因此,對預留“機動地”必須嚴格控制。目前尚未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原則上部不應留“機動地”。今后解決人地關系的矛盾,可按“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在農戶之間進行個別調整。目前已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必須將“機動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百分之五的限額之內,并嚴格用于解決人地矛盾,超過的部分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包到戶。
五、嚴格加強對土地承包費的管理。延長土地承包期和進行必要的“小調整”,不得隨意提高承包費,變相加重農民負擔。除工副業、果園、魚塘、“四荒”等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項目外,其他土地,無論是“口糧田”、“責任田”、“經濟田”,還是“機動地”,其承包費都必須納入農民上交的村提留鄉統籌費的范圍,按中央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六、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領導。鑒于絕大多數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將在今明兩年到期,各地區要將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作為近期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一個重點,認真抓好。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規定,在充分考慮農時季節和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認真做好新一輪土地承包工作。各地區制定的關于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性文件,都要報上級黨委和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己經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進行一次普遍檢查,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做法,要堅決予以糾正。尚未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做好政策宣傳和干部培訓工作,加強具體指導。各地區要充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力量,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要重視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發現新問題,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逐步形成更加完善、規范的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
為了穩定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長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各地區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重要關系:第一,要處理好穩定土地承包與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關系。任何時候都要堅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能在農民的承包地上打主意,更不能把農民的承包地收回來歸大堆。要積極尋求新的經濟發展門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通過清理并管好用好集體的資產、財務,開發新的農業資源,根據市場需要和資金可能發展農產品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開展對農戶的生產、技術服務等途徑逐步增加集體經濟積累,壯大鄉、村集體經濟實力。第二,要處理好農戶承包經營與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關系。人多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農業勞動力只有大規模轉移到二、三產業后,才有可能逐步發展土地的規模經營,而這種條件在現階段的絕大多數農村還并不具備,因此,決不能不顧客觀條件和農民意愿,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強制推行土地規模經營。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實現適度規模經營,適應性廣泛而又可行的途徑是,在不改變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通過發展農工貿一體化的產業化經營,來實現農業生產的專業化、社會化,以取得規模效益。發展農工貿一體化的產業化經營,既鞏固充實發展了家庭承包經營,又使農戶分散的經營納入了社會化大生產的軌道,是我國農業逐步實現現代化的一條重要途徑。第三,要處理好大規模土地整治和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的關系。一些地方為了改善生產條件、發展農業生產,開展了大規模的土地整治,包括興修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基本農田、改土、圍墾、治沙、建設大面積豐產方、搞小流域綜合治理等,使耕地面積擴大了、連片了,便于大規模機械化作業。但生產的基礎仍然應當是分戶承包、家庭經營,集體主要是在土地整治中發揮統一組織、在生產中發揮統一服務的作用。家庭經營與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服務相結合,可以在農業生產的開發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以上通知,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貫徹執行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寫出書面報告。
農村承包的土地到期后應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繼續承包土地的應該辦理延期手續。承包土地到期后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重新發包,與承包人簽訂新的承包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于土地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如承包方私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不按照約定繳納土地租金等,發包方可以依照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向承包方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樣地,如發包方強行干涉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強行收回土地,承包方也可通過訴訟維權。土地承包合同雙方是平等的主體,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行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協助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如果承包合同中對糾紛解決途徑已有約定,可以根據約定選擇解決方式;如果未就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推薦:
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內容有哪些)
工程監理費(工程監理費如何收取)
工程欠款糾紛(工程款糾紛解決途徑是什么)
建筑施工合同訂立的程序(簡述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程序)
建筑工程招標(建設工程招標的種類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