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途徑有哪些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途徑:1、如果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的話,那么在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意向后,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就被解除。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簽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2、如果不是協商解除,而是按照法定條件解除的話,那么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發出通知。原則上,通知到達對方時,房屋租賃合同就解除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協議的解除方式有三種:
1、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么自達成共識時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2、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的,那么自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審理;
3、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條 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第七百一十六條 第二款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怎樣解除租賃合同
怎樣解除租賃合同解除租賃合同可以一方與另一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向另一方送達退租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租賃合同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租賃合同如何解除
租賃合同的解除方式有: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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