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怎樣處理
房產糾紛怎樣處理,房屋的價值是比較大的,因此可能雙方當事人會有利益沖突,但是房屋產權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關于財產關系的糾紛,是受到民法調整的,以下分享房產糾紛怎樣處理
房產糾紛怎樣處理1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房產糾紛的解決途經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⑴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⑵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⑶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房產糾紛怎樣處理2一、如何有效處理房產糾紛
一般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房產糾紛起訴首先要準備好起訴狀和房產糾紛的證據,例如房屋買賣合同等,然后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房產糾紛涉及的標的比較大,因此建議房產糾紛當事人委托專業的律師代理。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二、房產糾紛訴所需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賣方夫妻的結婚證復印件(交易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公證書、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涉及授權委托他人辦理買賣事宜,當然隨著司法部于2016年7月5日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印發,后續該類型委托理論上無需經公證)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信息查詢單(列房產中介為第三人或被告參加訴訟)。
2、合同有關材料:
房地產權證;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
3、履行合同有關材料:
定金收條;地方稅務局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完稅證明;貸款結清證明(交易房產尚有按揭);空戶證明;資金托管協議;資金托管憑證;存量房過戶預約單等。(由于賣方不配合未進行資金托管的,買方可提供銀行流水明細等能證明其有能力履行支付合同約定首付款的證據)。
4、羅列訴訟請求
針對糾紛的具體情況,羅列出你的訴訟請求。譬如要求繼續履行并要求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解除合同,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或支付違約金;還是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實際損失。
5、財產保全怎么辦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兩種方式,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要提供相應的擔保,訴中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三、房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1、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如果是建筑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原因使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房屋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
房產糾紛怎樣處理3一、房屋租賃糾紛哪些情形?
在實踐中,房屋租賃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租金違約糾紛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糾紛。
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賃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損害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房屋損壞賠償糾紛
這多數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于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也有是房屋租賃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生糾紛。
(2)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糾紛
由于房屋租賃出租房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護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對于出租人是否承擔責任,責任有多大而產生分歧。
(3)房屋租賃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糾紛
房屋共有人對所屬房屋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地產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4)裝修費用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特別是用于經營的房屋租賃關系建立后,經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糾紛。
3、房屋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
《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也有此類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因而產生糾紛。出租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行為依法可確認為無效。
4、房屋轉租糾紛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地產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后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對未經同意的轉租眼開眼閉,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5、變更房屋用途糾紛
一般情況下是住戶未征得業主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變原議定好的用途,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和甚至威脅到戶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賃承租人又認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權,引發了許多糾紛。
6、單面解除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出于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糾紛如何處理?
一旦遇到房屋租賃糾紛,當事人該如何處理?有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 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 房產糾紛 ,如果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無效,或者雙方明確約定以 訴訟 方式解決糾紛,就應按《 民事訴訟法 》第34條的專屬 管轄 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要確認被告。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2、書寫 民事訴訟狀 。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 財產保全 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 證據 。準備就緒后,就向人民法院 立案 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會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證通知書》,并通知交費。如七日內未按照規定交納 訴訟費 ,人民法院將裁定案件按撤訴處理。 4、舉證。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立案后,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并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 6、 開庭審理 。依次需要經過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官詢問、法庭辯論、陳述最后意見、法庭調解和宣判的程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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