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債務糾紛訴訟需要準備的證據有:
1.身份證明;
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如合同、收據、借據等;
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
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
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
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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