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單位(拆遷人)取得征地以及規劃等批準文件,然后經申請由區縣建委發布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公告征地拆遷,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集體土地的批復;
暫停辦理事項包括: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遷人擬定、報批、公布拆遷實施方案
征地拆遷的,實施方案報區縣建委批準。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布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申請時,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準文件、規劃批準文件、拆遷實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區縣建委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
四、區縣建委審核發證,并發布拆遷公告
區縣建委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布拆遷公告。拆遷公告主要內容: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區縣建委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報市建委備案。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協議內容:
1、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包括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2、實行房屋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安置房屋地點、安置房屋面積、差價及結算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期房安置的,還應當明確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3、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地上物補償、新批宅基地地點、面積、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移交房地權屬管理部門。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區縣建委裁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超過項目拆遷總戶數的40%的,區縣建委在受理拆遷人裁決申請前,應當組織聽證。裁決可復議、訴訟。
七、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
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建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自復議、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前,應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即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拆遷期限(1年+6個月)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建委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九、拆遷結案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1個月內向區縣建委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
擴展資料: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征用土地
法律分析: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審查組織聽證報批證據保全實施
二、強制拆遷條件: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并送達拆遷當事人;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
3、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
4、拆遷人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
5、有要求必須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理由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一、發布房屋征收決定
二、選定評估機構并進行現場評估
三、簽訂補償協議
四、不簽協議則作出補償決定
五、拒不搬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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