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建設工程承包發包人
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作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發包工程時需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證件。建設工程項目依法應報建、立項、審批,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辦理合法的手續后,才能對工程對外發包。如何準確判斷建設工程的發包人,首先,應審查是否具備一個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建設工程項目的合法手續;其次,審查各種審批文件上的建設單位的主體是否與發包人的主體相一致。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應具有合法性,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發包人。在建設項目的建設方主體資格上,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還作出的一些具體要求的規定。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九規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具體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當然,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只有在開發項目主體資格合法的基礎上作為發包人對外發包工程時,也才可能是合法的發包人。實際建設工程項目中,有的是合作建設項目,一方出資,另一方出地等情況,在確定發包人主體資格上,要具體分析。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有的合作各方共同組成新的法人實體;有的合作各方組成合伙性質;有的合作各方僅為協作性質。在判斷合作各方誰具有發包主體資格時,要從合法性上來判斷,是否具合法有開發資質,手續是否完備。二、承發包糾紛中的確定發包人作為被告的范圍和依據。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有些因審查發包人主體資格不嚴,在發包人主體資格都沒有搞清楚時,就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發生糾紛時,不知以誰為被告起訴對自己更有利,更能維護合法的利益。有明確的被告是提起訴訟的條件之一,要提起訴訟,就要解決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建設工程承發包糾紛中,經常會出現因拖欠工程款、質量、工期、造價確定等問題發生糾紛,當發生糾紛后,承包人如何選擇確定誰作為被告,就顯得尤為關鍵。有時承包合同中的發包人與實際上的發包人不是同一個主體,有些是合格的主體,有些不是合格的主體,確定發包人作為被告,應從簽訂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與合同的關系、民事責任承擔及法律適用等方面來考慮。可以依據合同將簽訂合同的發包人確定為被告;在共同發包中,將合同中各個發包人都列為被告;簽訂合同的發包人與實際上的發包人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就要找出實際上的發包人,以便確定將誰列為被告較好或者是將簽訂合同的發包人和實際上的發包人列為共同被告。
建筑工程中發包與承包的規定?
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書面合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方面與“建筑法”配套的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發布)、《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2000年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建設部2003年共同發布)等。
1.工程發包管理
發包管理內容主要有:工程建設報建制度;發包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的條件;發包工程勘察設計的條件;發包工程施工的條件等。
(1)工程建設報建制度
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后,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須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使政府了解固定資產投資和工程建設情況,以便制訂政策,調控建筑市場供求,這是管理建筑市場的龍頭。
(2)發包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為了加強對發包方的資質管理,文件規定發包方應具備的條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②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③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②③條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咨詢單位等代理。
(3)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
對于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是:①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已獲批準;②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③具有工程設計需要的基礎資料等。
(4)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
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是:①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②工程項目已列人年度建設計劃;③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的技術資料;④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⑤建設用地的征用已經完成,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5)關于工程發包的管理
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都必須發包給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或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如果實行公開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工作中開標、評標、定標均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招標工作要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或加上設備采購均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上述任務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指定的,須征得承包單位的同意。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2.工程承包管理
工程總承包企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等都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產品生產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等證件,方可開展承包業務。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準越級、超范圍承包。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沒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等不準在工程上使用。
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轉包,不得利用行賄、提供回扣或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對違反發包和承包方面有關法規的,均要受到相應處罰。
3.關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方面的規定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合同法”中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違約規定均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2000年)、《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發布)中規定辦理。在我國境內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統一使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標準文本。
(1)訂立合同的依據
訂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托,經雙方同意即可簽訂;設計合同,須具有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已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方能簽訂;小型單項工程須具有上級機關批準的文件方能簽訂;如單獨委托施工圖設計任務,應同時具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方能簽訂。
(2)設計費支付
設計的收費標準由當事人依國家規定約定。在2000年建設部印發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有定金擔保,發包人應支付設計費的20%作為定金。但這一規定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抵觸。《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設計人按合同約定提交設計成果或階段設計文件后,發包人應及時支付約定的各階段設計費。
(3)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責任
一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責任是:向承包方提供有關的基礎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委托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付給勘察設計費;維護設計人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4)設計人的責任
設計人的責任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上一階段投計的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設計;按合同規定的標準完成各階段的設計任務,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對于各設計階段設計文件審查會提出的修改意見,設計人應負責修正和完善;設計人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設計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并按合同約定參加工程驗收工作。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5)違約責任
因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設計人完善任務,并應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對于因設計錯誤而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設計人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由于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需的資料和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發包人應按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或順延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的時間。因發包人責任而造成重大返工和重作設計,應另行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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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承包方和施工方的區別
法律分析:發包方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的建設單位或項目所有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承包人負責建造,并向其支付工程價款;而承包方則接受發包方的法寶,負責對項目工程進行施工,屬于施工企業。承包方和發包方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如承包方需要有承包建設各等級建筑的資質,而發包方需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籌建許可證等證件。在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承包方后,雙方簽訂合同,委托承包方完成建造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設工程發包方具有合法資格的條件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發包方具有合法資格的條件是發包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已成立招標小組;項目已獲審批通過;有充足的項目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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