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農民合作社的補貼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2、金融支持政策
國家將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品牌效應高、服務能力強、帶動農戶多、規范管理好、信用記錄良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和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
3、財政扶持政策
2003年到2010年,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資金超過18億元,主要用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強服務功能和自我發展能力。農機購置補貼財政專項資金明年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會優先予以安排。
4、涉農項目支持政策
2010年農業部等7部委決定,對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涉農項目,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尚未明確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的,應盡快納入并明確申報條件;今后新增的涉農項目,只要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都應將農名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明確申報條件。
5、農產品流通政策
國家繼續鼓勵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城市大型連鎖超市、高校食堂、農資生產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實現產(供)銷銜接。
6、人才支持政策
農業部從2011年起組織實施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每年培養1500名合作社帶頭人。明年繼續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人才培訓納入“陽光工程”,重點培訓合作社帶頭人、財會人員和基層合作社輔導員。同時鼓勵大學生村官參與、領辦合作社。
法律分析:國家給予農村合作社的補貼政策有土地流轉補貼、貸款補貼、購農機補貼、種糧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農業保險補貼、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退耕還林補貼、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等。
具體項目的申報還要根據各省市的具體情況有些不同。全國很多地區對合作社土地流轉有補貼,比如浙江新昌縣對流轉土地種植水稻20畝(蔬菜30畝、其他50畝)以上給予經營業主和流出戶一次性獎勵每畝15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四條 健全財政投入機制。加強一般公共預算投入保障,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支持鄉村產業振興。新增耕地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收益,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鄉村振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產業發展基金,重點用于鄉村產業技術創新。鼓勵地方按規定對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農村殘疾人就業的農業企業給予相關補貼,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等負責)
一、優惠政策
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土地流轉補貼、稅收減免、用水用電優惠等優惠政策。
土地流轉優惠:全國很多地區對合作社土地流轉有補貼,比如浙江新昌縣對流轉土地種植水稻20畝(蔬菜30畝、其他50畝)以上給予經營業主和流出戶一次性獎勵每畝150元。
稅收優惠: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等。
用電用水優惠:規模化生豬、蔬菜等生產的用水、用電與農業同價;電力部門對糧食烘干機械用電按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從低執行的政策。
二、補貼類政策
國家給予農業企業或合作社貸款補貼、購機補貼、種糧補貼及農資綜合補貼等,從2003年開始,主要的農業補貼有:
種糧直補、農資綜合補貼、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農業保險補貼、糧食最低收購政策、退耕還林補貼、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等等。
三、專項扶持
國家為扶持某些產業拿出專項資金,扶持資金力度大,覆蓋范圍相對較小,需要在項目通知后申報爭取。我國專項扶持比較多,比如:
1、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貼息項目,要求單筆貸款不低于100萬,不高于6000萬。
2、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土地治理項目,扶持資金80-160萬。
3、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集中供氣等沼氣工程項目,扶持資金20-80萬。
4、“菜籃子”產品生產扶持項目,扶持資金100萬左右。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財政補助項目、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扶持資金龍頭企業100-300萬,合作社50-150萬。
拓展知識: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
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從概念上規定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另一方面,從服務對象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直至網上交易等服務。
農業合作社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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