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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可抗力索賠成立的條件是什么(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07-23 18:13:16

索賠成立的條件包括哪些

索賠成立的條件包括哪些

  索賠成立的條件包括哪些,在我們的生活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占時,我們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要知道,法律與我們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以下了解索賠成立的條件包括哪些。

  索賠成立的條件包括哪些1

   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

  1、索賠是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未能保證承諾的合同條件實現而遭受損失后,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賠的起因,通常是發包人違約、合同錯誤、合同變更、工程環境變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賠的依據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證據等3個方面。

  4、索賠成立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索賠事件導致了實際損失;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該損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責任;及時提出了索賠。

  1、合同文件的內容出錯或互相矛盾;

  2、監理工程師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曾發出承包商要求的圖紙和指示;

  3、有關放線的資料不準;

  4、不利的自然條件;

  5、在現場發現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

  6、額外的樣本與試驗;

  7、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命令暫停施工;

  8、業主未能按時提供現場;

  9、業主違約;

  10、業主風險;

  11、不可抗力。

  第一,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經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者總工期延誤。

  第二,造成費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誤的原因,按照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為責任或者風險責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很多施工企業管理粗放,算大帳、不會進行成本控制,更沒有意識到工期的重要性,導致在工程完工后難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巨額索賠。對施工企業來說,關注工期就是關注工程利潤。現就建設工程領域工期問題進行匯總,希望對施工企業有所幫助。

  這些情況可以進行工期索賠!

  甲方市場導致幾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約定了承包人較重的工期違約責任。當發包人故意放緩工程進度時,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申請工期順延,那么不僅成本增加,而且還有可能被反索賠。

  1、承包人要時刻關注工期,對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期索賠和工期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

  (3)發包人未及時辦理許可、批準行政審批手續;

  (4)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

  (5)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

  (6)發包人增加工作量;

  (7)發包人設計變更未提前通知,影響關鍵線路施工;

  (8)發包人供應材料不及時或供應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影響關鍵線路施工;

  (9)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時進場,或其未按照總包方的施工計劃進行施工,造成項目整體工期延后;

  (10)發包人未能按合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影響工程施工,且經承包人書面提醒后仍無改觀,造成后續工程無法順利進展;

  (11)發包人未及時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導致整體工程無法繼續施工或導致整體工程無法辦理驗收;

  (12)發包人原因無法辦理竣工手續;

  (13)因發包人原因無法辦理備案手續;

  (14)不可抗力導致工程無法施工;

  (15)合同約定執行政策、法規、規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規變化導致工程無法繼續施工。在因為上述原因發生工期延誤時,施工企業應注意保留證據,以合同為依據,合法、合理的進行工期索賠,要求工期順延。

  2、工期延長申請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出索賠通知書,則喪失索賠權利。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無法給出準確的工期延長時間的,可以在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出“預申請”,說明工期延長的事由,待具體延長期間確定后向發包人再次申報。

  承包商的索賠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是:

  1、與合同相比較,已經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或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過失。

  3、按合同規定,不應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

  4、承包商在事件發生后的規定時限內提出了書面索賠的意向通知。《合同法》關于違約的規定: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一十二條履行、補救措施后的損失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擴展資料:《合同法》關于違約賠償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工程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 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 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 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索賠成立的條件包括哪些2

  判定施工索賠成立的條件有:

  1、合同對方違約,不履行或末正確履行合同義務與責任;

  2、合同錯誤,如合同條文不全、錯誤矛盾,設計圖紙、技術規范錯誤等;

  3、合同變化;

  4、工程環境變化,包括法律,物價和自然條件變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惡劣天氣,地震,洪水,戰爭狀態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索賠成立的條件包括哪些3

   七步法搞定事故索賠事宜

  當你真的發生交通事故后,應按以下步驟進行索賠:

  第一步:應保護好事發第一現場,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由交管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勘查。如果確定要負責任,不管責任大小都要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果確定不負責任,就不必向保險公司報案。因為這將決定你明年續保時能不能得到安返。

  第二步:及時報案。帶上你的保險單、行駛證和駕駛證(如果被扣就不用帶了),開上受損的車到你的保險公司,在理賠部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出險通知書》,協助保險理賠人員查檢出險車輛。

  第三步:定損。拿著《車輛出險登記表》去找理賠部定損人員,并確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定損后,會給你一張《定損單》,一定要留意:1、不要遺漏修理;2、注意修理費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車時不夠用。

  第四步:修車。送車時要拿上《定損單》,把它和車一起交給修理廠。修理廠將按照《定損單》上所定項目修車。車修好后憑《提車單》支付修理費后把自己的車提回,同時索要加蓋了修理廠公章的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材料單》。

  第五步:開具事故證明。拿著對方車的修車發票和對方車主一起去交警隊結案,得到一張加蓋公章的《事故證明》,就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證件。

  第六步:遞交單證。將準備好的《出險通知書》、《定損單》、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材料單》、《事故證明》、《賠款結算單》到保險公司理賠部,就可以等著領賠款了。

  第七步:領賠款。大約在一星期之后你會接到保險公司的領賠款通知,屆時就可以帶上公章,身份證明和《車輛出險登記表》領回賠款了。出游回來后,你還應該將愛車帶到汽車修理廠去進行一次保養檢修。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在生活中大家應該都很關注關于法律的事情,法律有很多的作用和知識,施工索賠就是法律所提及的一個知識點,而大家都會去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那么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1

   一、施工索賠成立的條件

  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如何進行工程索賠

  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三、工程索賠的分類

  按索賠目的分類,按索賠處理方式分類,按索賠對象分類。

   索賠目分類:

  1、工期索賠:工期索賠是承包商向業主要求延長施工的時間,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順延一段合理時間。

  2、經濟索賠:經濟索賠就是承包商向業主要求補償不應該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的經濟損失或額外開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經濟補償。

   索賠處理分類:

  1、單項索賠:單項索賠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賠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賠事項發生后,報送索賠通知書,編報索賠報告書,要求單項解決支付,不與其他的索賠事項混在一起。

  2、綜合索賠:綜合索賠又稱總索賠,俗稱一攬子索賠。即對整個工程(或某項工程)中所發生的數起索賠事項,綜合在一起進行索賠。也是總成本索賠,它是對整個工程(或某項目工程)的實際總成本與原預算成本之差額提出索賠。

   索賠對象分類:

  1、索賠是指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索賠。

  索賠和反索賠是相對性的,反索賠即對索賠的反擊,工程中習慣性將發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賠稱為反索賠。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2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由于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者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3

   一、索賠基本條件是什么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索賠是發承包雙方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賠。

  1、客觀性:是指客觀存在不符合合同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并對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造成影響、這些干擾事件還要有確鑿的證據說明。

  2、合法性:當施工過程產生的干擾,非承包商自身責任引起時,按照合同條款對方那個應給予補償。

  索賠要求必須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按照合同法律文件,可以判定干擾事件的責任由誰承擔、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應賠償多少等。所以,不同的合同條件,索賠要求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因而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3、合理性:是指索賠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實際情況,真實反映由于干擾事件引起的實際損失、采用合理的計算方法等。承包商不能為了追求利潤,濫用索賠,或者采用不正當手段搞索賠,否則會產生以下不良影響:

  (1)合同上方關系緊張,互不信任,不利于合同的繼續實施和雙方的進一步合作。

  (2)承包商信譽受損,不利于將來的繼續經營活動。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不利于在工程所在國繼續擴展業務。任何業主在招標中都會對上述承包商存有戒心,敬而遠之。

  (3)在工程施工中濫用索賠,對方會提出反索賠的要求。如果索賠違反法律,還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二、索賠的成立條件: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賠事件成立必須滿足的三要素:正當的索賠理由;有效的索賠證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么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么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么,如今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建設工程的速度要求也在不斷提升,隨之而來的就是一些工程糾紛的發生,尤其是工程索賠的現象導致了很多的訴訟問題,接下來了解一下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么?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么1

   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

  1.索賠是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未能保證承諾的合同條件實現而遭受損失后,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賠的起因,通常是發包人違約、合同錯誤、合同變更、工程環境變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賠的依據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證據等3個方面。

  4.索賠成立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索賠事件導致了實際損失;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該損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責任;及時提出了索賠。

  1、合同文件的內容出錯或互相矛盾;

  2、監理工程師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曾發出承包商要求的圖紙和指示;

  3、有關放線的資料不準;

  4、不利的自然條件;

  5、在現場發現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

  6、額外的樣本與試驗;

  7、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命令暫停施工;

  8、業主未能按時提供現場;

  9、業主違約;

  10、業主風險;

  11、不可抗力。

  第一,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經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者總工期延誤。

  第二,造成費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誤的原因,按照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為責任或者風險責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很多施工企業管理粗放,算大帳、不會進行成本控制,更沒有意識到工期的重要性,導致在工程完工后難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巨額索賠。對施工企業來說,關注工期就是關注工程利潤。現就建設工程領域工期問題進行匯總,希望對施工企業有所幫助。

   這些情況可以進行工期索賠!

  甲方市場導致幾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約定了承包人較重的工期違約責任。當發包人故意放緩工程進度時,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申請工期順延,那么不僅成本增加,而且還有可能被反索賠。

  1、承包人要時刻關注工期,對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期索賠和工期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

  (3)發包人未及時辦理許可、批準行政審批手續;

  (4)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

  (5)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

  2、工期延長申請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出索賠通知書,則喪失索賠權利。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無法給出準確的工期延長時間的,可以在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出“預申請”,說明工期延長的事由,待具體延長期間確定后向發包人再次申報。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么2

   一、承包人的索賠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

  1、發出索賠意向通知。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該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體的'索賠事件向工程師和發包人表示的索賠愿望和要求

  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發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有義務做好現場施工的同期記錄,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調閱,以判斷索賠事件造成的實際損害。

  2、遞交索賠報告。索賠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內,或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承包人應遞送正式的索賠報告。索賠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對其權益影響的證據資料,索賠的依據,此項索賠要求補償的款項和工期展延天數的詳細計算等有關材料。

  如果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存在,28天內還不能算出索賠額和工期展延天數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一般為28天),定期陸續報出每一個時間段內的索賠證據資料和索賠要求。在該項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報出最終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和累計索賠額。

   (二)工程師審核索賠報告

   1、工程師審核承包人的索賠申請。

  接到正式索賠報告以后,工程師應認真研究承包人報送的索賠資料。首先在不確認責任歸屬的情況下,客觀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重溫合同的有關條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賠證據,并檢查他的同期記錄;其次通過對事件的分析,工程師再依據合同條款劃清責任界限,如果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承包人進一步提供補充資料。

  尤其是對承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都負有一定責任的事件影響,更應劃出各方應該承擔合同責任的比例。最后再審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補償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擬定自己計算的合理索賠款額和工期順延天數。

   2、判定索賠成立的原則。

  工程師判定承包人索賠成立的條件為:

  (1)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上述三個條件沒有先后主次之分,應當同時具備。只有工程師認定索賠成立后,才處理應給予承包人的補償額。

   3、對索賠報告的審查。

  (1)事態調查。通過對合同實施的跟蹤、分析了解事件經過、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詳細情況。

  (2)損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索賠事件是由何種原因引起,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3)分析索賠理由。主要依據合同文件判明索賠事件是否屬于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或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導致,是否在合同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只有符合合同規定的索賠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

  (4)實際損失分析。即為索賠事件的影響分析,主要表現為工期的延長和費用的增加。

  (5)證據資料分析。主要分析證據資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確性,這也是索賠要求有效的前提條件。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人提出的證據不能足以說明其要求的合理性時,可以要求承包人進一步提交索賠的證據資料。

  4、確定合理的補償額。

   (三)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補償

  工程師核查后初步確定應予以補償的額度、往往與承包人的索賠報告中要求的額度不一致,甚至差額較大。主要原因大多為對承擔事件損害責任的界限劃分不一致;索賠證據不充分;

  索賠計算的依據和方法分歧較大等,因此雙方應就索賠的處理進行協商。通過協商達不成共識時,承包人僅有權得到所提供的證據滿足工程師認為索賠成立那部分的付款和工期順延。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如果在28天內既未予答復,也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的話,則視為承包人提出的該項索賠要求已經認可。對于持續影響時間超過28天以上的工期延誤事件,當工期索賠條件成立時,對承包人每隔28天報送的階段索賠臨時報告審查后

  每次均應作出批準臨時延長工期的決定,并于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承包人提出最終的索賠報告后,批準順延工期總天數。應當注意的是,最終批準的總順延天數,不應少于以前各階段已同意順延天數之和。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么3

   一、建設工程索賠按合同的依據不同可分為

  民法典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可以作為推行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二、建設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由于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三、建設工程索賠程序

   (一)建設工程索賠程序

  索賠主要程序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意向,調查干擾事件,尋找索賠理由和證據,計算索賠值,起草索賠報告,通過談判、調解或仲裁,最終解決索賠爭議。

  建設單位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施工單位的其他經濟損失,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各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頂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施工單位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建設單位的反索賠的時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二)索賠的證據

  證據,作為索賠文件的一部分,關系到索賠的成敗,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索賠是不成立的。

  1.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實性:全面性;法律證明效力;及時性。

  2.證據的種類。證據的種類包括:

  (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2)來往文件、簽證及更改通知等;

  (3)各種會談紀要;

  (3)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表;

  (5)施工現場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氣象報告;

  (8)工地交接班記錄;

  (9)建筑材料和設備采購、訂貨運輸使用記錄等;

  (10)市場行情記錄;

  (11)各種核算資料;

  (12)國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索賠報告

  1.索賠報告的。索賠報告的具體內容,隨該索賠事件的性質和特點而有所不同。但從報告的必要內容與文字結構方面而論,一個完整的索賠報告應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序言;索賠事項概述;具體索賠要求索賠報告編寫及審核人員名單。

  文中首先應概要地論述索賠事件的發生日期與過程;施工單位為該索賠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開支;施工單位的具體索賠要求。在總論部分這末,附上索賠報告編寫組主要人員及審核人員的名單,注明有關人員的職稱、職務及施工經驗,以表示該索賠報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總論部分的闡述要簡明扼要,說明。

工程不可抗力索賠原則

法律主觀:

不可抗力因素的索賠原則: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 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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