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動遷安置房存在什么風險
1、首先動遷安置在買賣當中存在有一定風險,因為這類房屋買賣合同一般都是手寫記錄的,而且還沒有在網上備案,不能排除房主會一房二賣可能性。
2、在買賣當中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性,有些買房款按名義上進行借款方式對房屋進行抵押登記,但是該操作對于購買者有一定保證用途,如果是簽約條款不明確就會弄假成真,到最后就變成借貸關系,房屋就自然買不成了。
3、在出售方產權證還未辦出,那么購買方還沒有明確動遷安置補償具體權利人情況下和權利人簽約合同之后,房價突然上漲,如果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所以合同效力就有存在很大問題。
經濟適用房和拆遷安置房有什么區別
1.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
2.經濟適用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3.出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幾項因素綜合確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價銷售。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區別的。安置房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因此不能像商品房那樣買賣。
購買拆遷安置房有哪些風險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拆遷安置房申請流程是怎樣
1、申請登記,安置房申請購買人首先帶齊申請所需要的材料到街道辦事處申請購買安置房,到安置房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安置房申請登記工作。
2、調查摸底,街道辦事處將核驗安置房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并將符合購買安置房條件的無房家庭進行登記造冊。
3、資格初審,區房改辦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各街道辦事處所報安置房購買對象的資格初審。
4、轄區公示,區房改辦將通過初審的安置房購買申請人(夫妻雙方)名單,并且在安置房所在的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公示5天時間。
5、集中審核,各區房改辦按照分配的銷售指標向市房管局等額上報申請人的有關資料,市房管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安置房申請審核工作。
6、審核發證,經審核符合購買條件的,由當地市房管局在《購買小區安置房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統一簽發《小區安置房準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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