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很重要的資源,2004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還在有效中,但是心的土地管理法將于2020年實施。
一、新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征地補償標準怎樣?
新《土地管理法》將“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作為征地補償的基本原則。土地既是農民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生活資料,征收土地除了給土地本身的補償外,還必須從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和長遠生計角度提供多種補償安置途徑,這也是征地補償中必須做好的工作。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要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近年來,各地在征地改革實踐中積極探索,落實中央要求。此次修訂《土地管理法》時,將這項要求在法律層面明確下來。
二、征地補償包括哪些費用?
新《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費用進行重新梳理明確。征收土地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新法對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單獨做出了規定,并明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交費補貼。把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重要的征地補償安置措施,有關部門應當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同時,新《土地管理法》對補償費計算方法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耕地年產值倍數法改為征收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并規定至少每3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此外,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省級政府通過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其他的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級政府制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5、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6、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7、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8、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新土地管理法是否已經開始實施征地補償標準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調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有望2013年執行。二、征地補償標準修改內容20131、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行首次審議,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草案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草案在補償內容方面,除現行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之外,將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在補償落實方面,草案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征地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并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2、修正草案刪除征地補償30倍上限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草案刪除了現行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3、草案增加了社會補償的具體內容草案在現行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草案著力保證公平補償原則的落實和補償制度的實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的規定。草案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4、征地范圍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重點修改了涉及征地補償的第四十七條,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征地程序的規定。不過,除此之外,公共利益范圍的界定、城鎮住宅70年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集體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設用地、土地審評制度、農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內容,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均未涉及。專家認為,征地補償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確征地范圍,對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義,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預土地價格,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才能夠真正在經濟上得到實現。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對征地的范圍界定得太寬。也就是說,不論是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變成國有。這樣一來,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農民的土地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第十條又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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