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申請安置房?
法律主觀:
《 不動產登記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申請安置房的條件: 1、夫妻雙方要有特區戶籍; 2、持有特區戶籍戶口單身職工,和特區戶籍并且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組成一戶的家庭; 3、持有特區戶籍戶口年滿35周歲的單身職工; 4、持有特區戶籍戶口的軍人、烈士的配偶。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無房戶申請安置房條件
說到安置房大家應該有一定了解,這種房屋在市場上相對比較多見,要進行安置房的購買,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這種情況下才能夠申請辦理安置房的購買,那么無房戶申請安置房條件是什么?下面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一、無房戶申請安置房條件 1、安置房申請人、共同安置房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2、安置房申請人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請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經認定為人才且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 3、申請人、安置房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 4、申請人、安置房共同申請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可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安置房申請。
二、安置房的產權變更事項 1、拆遷安置房變更所有權人登記需看房屋的土地性質和變更原因。 2、如果變更原因是買賣,前提是房屋取得產權證后房屋屬于出讓性質的土地,可以通過當地房屋交易所進行交易,交易時需賣方需提供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已婚的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并同時到場簽訂相關手續。未婚的提供單身證明和身份證件。買方的需帶身份證明和資金已繳交易所的資金證明即可。辦理時還需要繳納各種稅費。如果是劃拔性質土地上房屋需5年以上才可以進行買賣交易,手續同上。 3、如果變更是贈與或繼承需要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后才可以到主權登記部門變更產權手續,辦理時除帶公證書外其它手續與第2條相同的相應手續。三、安置房怎么賣需要什么手續 依照有關方面的規則,被安頓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子產權歸于自己一切,但在獲得一切權的5年以內不能上市買賣。 1、身份證明(雙方的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 2、婚姻證明(未婚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法院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等。 3、戶口證明(戶口本、集體戶口頁、戶籍證明等)。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以上就是關于無房戶申請安置房條件的相關介紹,對于無房戶申請安置房的話要了解一下具體手續的辦理方式,提前準備材料和證件遞交給相關的部門,經過審批之后才能夠進行房屋的買賣,對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安置房申請條件
申請對象必須為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危房戶和住房特困戶;現居住的房屋不可能會產權糾紛的;房屋經安全鑒定機構被鑒定為D級且已經經過相關部門確認的;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因其安置房政策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安置房申請條件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購買安置房的條件和申請安置房: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即可申請安置房。
一、安置房過戶申辦材料:
1、開發商名下的房產證原件。
2、開發商的法人委托書。
3、拆遷前個人房產證原件或房產證注銷證明。
4、被安置人身份證復印件。
5、拆遷安置協議。
6、房屋移轉過戶申請書。
7、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8、測量分戶平面圖。
9、如被拆遷人死亡,應提供死亡證明和代理人證明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有宅基地的房子拆遷政策: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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