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地怎么確定
一、勞務分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地怎么確定? 應從勞務分包合同本質確定管轄法院。勞務作業分包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 勞動合同 ,也不是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 勞務關系 的合同,更不是企業或單位內部的 勞務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派生出來的合同關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從性質上說其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專屬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設工程及勞務作業地法院進行管轄。 二、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 2、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質量標準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6、標準規范 7、總(分)包合同。 總分包合同應供勞務分包人查閱,但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 勞務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復印件 8、圖紙,工程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 9、項目經理。 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勞務分包人都要委派駐工地現場履行合同的項目經理 10、工程承包人義務 11、勞務分包人義務 12、安全施工與檢查。 本范本約定的安全責任是 過錯責任 13、安全防護。 這款指特定施工條件下,如: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毒性環境中工作,所采取的防護措施及費用,該費用應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安全保護用品由工程承包人負責提供 14、事故處理。 規定發生重大事項的處理程序及責任認定 15、保險。 指雙方約定,施工現場內的工程承包人方的人員,設備、材料、由項目承包人自費辦理投保工作。 勞務分包方的人員及自帶設備(少量的、輔助的)由其自己投保 16、材料、設備供應,本條款體現著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特征。 工程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勞務分包人根據圖紙的要求提供,分包人要妥善保管 17、根據確認的工程量計算、勞務報酬:有三種計價方法: (1)固定勞務報酬 (2)約定不同工程勞務的計時單價 (3)約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 18、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采取固定勞務報酬的,不計算工時和工程量,根據工時或工作成果計算單價的,工程承包人應定時對勞務分包人的工時及工作成果及時進行確認 19、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 20、施工機具周轉材料供應 21、施工變更 22、施工驗收 23、施工配合 24、勞務報酬最終支付 25、 違約責任 其實大多數的勞務分包合同的管轄法院應該按照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在勞務分包開展工作的過程當中,只有通過當地的人民法院才能夠更好的維護好各方的利益的,因為很多的調查取證都必須在作業地實地勘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法院是哪里
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后,當事人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呢?這就涉及到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問題。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權還涉及到以下三個方面,即專屬管轄;專門法院管轄、法院與仲裁約定管轄。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法院是哪里呢?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來關于此問題的分析。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法院是哪里 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后,主要考慮兩個因素確定案件管轄法院,即建設工程所在地和訴訟標的額。 (一)地域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應當由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币虼耍ㄔO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裝修裝飾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疇,也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在性質上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3、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轄的,合同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不能協議管轄。 (二)級別管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規定了各省高院和市中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通知規定,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比如,如果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區,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區,涉案標的額為支付工程款九千萬元,建設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通州區,本案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呢?考慮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為北京市通州區,又因為涉案金額不足一億元,因此,本案只能由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涉案金額超過一億元,則應當由通州區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排除在不動產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之外。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為最高院于2015年調整了級別管轄的法院受理標準,現在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出現在基層法院。三、哪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門法院的管轄 雖然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但是最高院之前也出臺了相關解釋規定了涉及某一特定領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門法院的管轄。1、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8月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法釋〔2012〕10號)第三條規定,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五)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七)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2、海事法院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6年3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法釋〔2016〕4號)第二條中,12.船舶工程合同糾紛案件, 13.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訂制、買賣等合同糾紛案件, 14.船舶工程經營合同(含掛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糾紛案件;第三條,海洋及通??珊剿蜷_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關糾紛案件,53.海洋、通??珊剿蚰茉春偷V產資源勘探、開發、輸送糾紛案件,55.海洋、通??珊剿蚬こ探ㄔO(含水下疏浚、圍海造地、電纜或者管道敷設以及碼頭、船塢、鉆井平臺、人工島、隧道、大橋等建設)糾紛案件,56.海岸帶開發利用相關糾紛案件。其中特別解釋了109.本規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關的工程監理。3、軍事法院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9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11號)第一條規定(一)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條,當事人一方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在營區內的合同糾紛,當事人書面約定由軍事法院管轄,不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和專門管轄規定的,可以由軍事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情況的建設工程案件應由軍事法院管轄。 上述內容為大家簡要分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法院是哪里”這一問題。大家可以學習到最新的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依據不動產所在地原則適用專屬管轄。同樣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內部承包合同、轉包合同等糾紛,也應當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此外,涉及某一特定領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門法院的管轄。
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根據 民事訴訟法 關于地域 管轄 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督忉尅饭己?,關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自然應當由案涉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同屬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的并列案由還包括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糾紛、建設 工程設計合同 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 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從文義解釋,上述案由規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才屬于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并列第四級的案由糾紛,仍然屬于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可以適用 協議管轄 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在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案由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礎確定訴爭法律關系,并選擇相應的民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合同 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中的勞務分包糾紛管轄法院
工程建設涉及到利益沖突,可能就會產生糾紛,那么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以下由為大家具體解答這個問題,并帶您了解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的學習和實際應用有所幫助。 一、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 如果發生勞務分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應該是被告住所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勞務分包 勞務作業分包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勞務關系的合同,更不是企業或單位內部的勞務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來的合同關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從性質上說其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因勞務分包合同產生糾紛的案由確定 實踐中,有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往往將其承接的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包工頭)來完成。對于勞務分包的定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從主體看,勞務承包人應當是具備法定資質的企業,從勞務分包的對象看,是工程施工中的勞務作業,而非工程本身。上述兩點決定了勞務分包合同既不同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而與一般的勞務合同或承攬合同也有區別。因該類合同產生的糾紛應當歸入建設工程合同還是勞務合同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還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作為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并列的三級案由,有觀點認為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勞務合同。 我們認為,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而不屬于勞務合同。 理由有以下兩點: 1、我國對十三種勞務分包企業均制定了相應的資質標準,如木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標準、砌筑作業分包企業資質標準、抹灰作業分包企業資質標準等等。2005年建設部制定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定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要求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從中可以看出,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對于從事勞務分包的主體資質規定是比較嚴格的。 2、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具有勞務作為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的規定來看,審理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應適用該司法解釋,自然應當劃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類。 3、從合同標的來看,勞務分包合同的標的為勞務作業。而勞務合同有廣狹二義。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標的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如雇傭合同;另一類側重于勞務行為結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該類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承攬合同,以及承攬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因此,如果能夠根據合同主體與合同標的的特殊性確定為有名合同,則勞務合同這一案由也就沒有了適用余地。勞務分包合同,無論從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合同主體的嚴格性、國家監管性上來看,均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范圍,因此因該類合同引起的糾紛應當確定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的相關知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生勞務分包糾紛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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