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首先雙方需要簽訂一份抵押借款協議、然后到房產局辦理抵押手續,辦好后,貸款人收存它項權證。
2、房產證可以由自身持有。對方不需要持有房產證原件,只要持有它項權證即可。房產證原件給個人,沒有本人的授權,他是無法拿房產證原件去再次抵押的。
3、攜帶房產證原件以及辦他項權利登記的相關資料。只攜帶房產證是不可以的,還需帶那個人抵押才能生效。
4、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擁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五)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八)違約責任;(九)爭議解決方式(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士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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