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買賣需要注意的問題
公房買賣與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需要注意一般二手房交易的事項外,還需要注意一些特殊問題,公房雖然可以交易,但并不是所有的公房都可以交易,根據規定,不能交易的公房有: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公有住房可以買賣嗎,主要內容如下:對于已購公有住房的再次銷售問題,從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進行銷售后就進入了私有領域,私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所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自由買賣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現實中由于很多已購公有住房是通過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結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對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還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進入市場銷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入市場出售:(1)以低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屋價款的;(2)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3)所有權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4)有所有權糾紛的;(5)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6)上市出售后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屬轉讓的;(9)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此外,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進入市場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做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第一、目前我國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條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沒有關于公有住房買賣的一般性規定。從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文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買賣公有住房。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公有房屋買賣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后,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出售公有房屋所得價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國有房屋實行有償轉讓,不得無償劃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售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公有房屋出售給外國人的,應當符合涉外房屋買賣的有關規定。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號)中規定,城鎮成套現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規劃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黨政、科研機關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嚴重損壞房、危舊房;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屬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圍。具體可售公有住房與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圍,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凡屬各地房屋管理部門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規定不宜出售的外,均應向有購房意愿的現住戶出售。第二、現在很多地方規定,一些國有單位可以按照市場價出售房改房。例如可以參考北京市《關于房改售房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國土房管字〔2000〕178號)文件,市國土房管局、市房改辦發布了《關于單位按市場價出售公有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改字〔2001〕586號)的有關規定。單位按市場價出售公有住房,必須取得權屬證明,也就是具有確權證明和經權屬登記部門審核同意簽注意見并加蓋公章的具結保證書,才可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如果沒有取得權屬證明的,須在辦理權屬證明之后,由產權單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審批管理權限,上報主管房改部門,由房改主管部門審查后符合政策的,由房改部門批準同意出售。房屋買賣當事人之間必須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產權單位和職工正式簽訂公房買賣合同,并持批準文件到房屋所在地轄區內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根據購買價格和住房屬性不同,職工按照市場價格購買公房,支付了與商品房同等的價格,土地性質也是出讓方式,所以在向職工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時,按照商品房產權性質辦理產權,發給商品房產權證。第三、盡管由于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性質上的特殊,但是一旦進入買賣領域,那么國家也是一個私法主體,公有房屋的買賣應該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買賣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雖然我國規定以產權證書登記為產權轉移的標準,但在實際生活中,房改房屋開始賣到辦理房產證之間,一般需要很長的時間,在未辦理產權證前,購房職工往往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向售房單位交付購房價款。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購房職工)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付款),雙方就應該相互配合,將合同認真、全面地履行完畢,直到完成產權登記手續。不能認為產權登記,就可以撤銷合同,職工也就沒有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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