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有權利更換物業嗎
買房物業很重要,物業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業主入住后的居住體驗,如果所購買樓盤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會給業主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此時,很多業主就會推薦產生業主委員會,讓業主委員會去解決。那么,業主委員會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嗎?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去了解吧!
業主委員會有權利更換物業嗎
《物權法》規定,業主委員會有權更換物業。物權法第81條、82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法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更換物業步驟
1、更換物業的理由要有法律依據:在《物業合同》有效期內,物業不能隨意更換,要物業公司違反其《物業合同》的內容,有違約的情況并且有足夠的證據,才可以根據《物業法》解除其合同。如果《物業合同》到期了,走居委會程序,不自動續簽,另外招標新的物業公司就可以了。
2、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更換物業,做一個統計表格,每家每戶去找業主簽字"同意更換物業",與原物業協商解除合同: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更換物業了,就派代表去找物業公司的負責人,協商和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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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嗎?
有權
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訂物業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提前解聘物業公司,但須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公司。
業主有權查看物業委托合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要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所以業主是有權查看物業服務合同的,并且監督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未簽物業合同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未簽物業合同,業主也要交物業費
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只要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業主就應該交物業費。
退一步講,即使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
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已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一般情況下也要交納物業費。
值得注意的,如果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開發商、業主等都沒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經催告后物業公司強行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可以不交物業費。因為此時雙方實質上未存在合同關系,當然可以不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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