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嗎?
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訂物業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提前解聘物業公司,但須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公司。
更換物業基本步驟
1、小區先成立業主委員會。
2、如果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已到期,那么,由業主委員會通知物業管理公司撤出,由業主委員會聘請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3、如果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尚未到期,那么,由業主委員會通知物業管理公司解除合同,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到當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物業管理合同。判決生效后,再聘請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問題二:是否能更換其他物業管理公司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予終止。
問題三: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利及義務概述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關于更換物業的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更換物業的要求有:1、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重新選聘物業公司。2、因為物業公司管理不作為,可以重新選聘,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到期了。更換物業公司后需要交接的資料,根據相關規定,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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