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屬于違章建筑,政府是有權利命令其拆除或者是以其他方式進行管制的。但是我國法律又規定,政府在強制拆除房屋之前,應當先通知房屋的主人,讓房屋的主人主動自行拆除。如果房屋的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之后,政府就沒有必要進行強拆了。如果房屋的所有權人拒絕自行拆除的話,此時政府才可以強制拆除。不過在拆除之前一定要通知房屋的所有權人,也不能以暴力的方式,例如在夜晚進行拆除,一定要保證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政府強拆違建合法財產的處理如下:
1、對違建的財產進行分類。違建的房屋不屬于合法財產。而是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屋內的其他動產屬于合法財產。
2、對于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遷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
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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