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 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 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 授權委托書 , 法定代理人 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公證機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會出具公證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法律分析:1、雙方身份證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復印件、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公證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核。一般會審核當事人的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賣方是否享有出賣房屋的所有權,產權有無糾紛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棄了優選購買權等等。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買賣合同上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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